记者今日获悉,前不久枣庄滕州市法院对枣庄市薛城区原副区长兼财政局长王汝东职务犯罪案作出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财产十五万元。 据了解,被告人王汝东,1963年10月7日出生,系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政府原副区长兼财政局局长。 法院审理查明,200 2007年至2009年,王汝东利用担任枣庄市薛城区财政局局长及副区长的职务之便,以申请农业综合开发多种经营项目财政无偿资金的名义,采取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等欺骗手段,非法占有国家财政无偿资金67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汝东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20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以骗取的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67万元,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受贿罪、贪污罪,遂一审作出上述判决。(记者 李世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