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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廉政建设特点及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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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网 2010-12-03 10:28:34 新华廉政 现有新闻评论    新闻报料

    新加坡经历过腐败猖獗、民怨沸腾的时期,但短短几十年内,不仅实现了工业化和现代化的跨越,而且成功摸索出一条切实可行的反腐倡廉之道,成为举世公认的廉洁国家。最近,我专程到新加坡考察,探究其廉洁高效的奥秘及对我们廉政建设的启发意义。

    新加坡为什么能做到廉洁高效

    (一)新加坡人民行动党长期执政而不靠“政党轮替”,廉政建设成就举世瞩目。新加坡人民行动党执政后把廉洁上升为国家战略,

明确提出“为了生存,必须廉政;为了发展,必须反贪”,旗帜鲜明地开展反腐败斗争。人民行动党领袖反贪污立场坚决、率先垂范,李光耀执政几十年,政敌颇多,非议不少,却从未有人指责他贪污受贿、生活腐化堕落。

    人民行动党把密切联系群众作为保持廉洁的重要渠道,执政50多年来,始终心系群众、关怀草根,努力做到“不让每一户家庭感到绝望”。人民行动党的议员接待日活动、社区基金组织极富特色,规定党的议员每周必须安排一个晚上走访选民,接待群众上访。建立“人民行动党社区基金”,为基础教育提供资金和设施;为妇女提供家庭服务,保障其工作权利;为所有中低收入家庭提供住房补贴。在我们走访的裕泉社区,社区基层组织的党员风雨无阻、深入群众,认真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如对群众申请的分组屋、孩子读书、找工作、暂缓还贷等“小”事情,都千方百计予以帮助。人民行动党正是以平时的点滴诚心,经营起了一座牢固的民意长城。人民行动党从1959年大选上台执政至今,是世界上实行多党制选举国家中对国家控制力最强、执政时间最长的政党之一。

    (二)文化多元而崇尚儒术,为廉政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文化氛围。新加坡是一个华人居多、文化多元的社会,却选择了儒家思想作为国家意识、治国纲领。李光耀特别推崇儒家文化,第二任总理吴作栋也是儒家文化的积极拥护者,提出“儒家基本价值观应上升为国家意识”。新加坡把儒家文化倡导的忠、孝、仁、爱、礼、义、廉、耻这“八德”作为整个社会尊崇的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每年开展20多场社会道德教育活动,倡导诚信、廉洁,使崇廉思想从国家意识潜移默化为国民的自觉行动。

    与此同时,新加坡吸收西方文明的精髓,强调依法治国,提出反腐败四项原则,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里面人人自由、法律外面没有民主、法律上面没有权威。在新加坡,即使随地吐痰、乱扔垃圾等行为都会被处以重罚,贪污行为作为严重罪行更是无容身之地,贪污腐败者在社会中难以立足,甚至沦落到“千夫所指、不病而死”的境地。据介绍,一位即将退休的博物院院长因收受4万新元被判刑一年,他不仅丧失了全部养老金,妻子也因社会舆论压力而自杀,出狱后生活窘迫,晚景凄凉。

    (三)机构独立专业而不独断专行,贪污调查局成为反贪先锋。贪污调查局(CPIB)是新加坡独立行使肃贪职能的专门机构,既是行政机构,又是执法机关,隶属于总理公署,由总统任命,向总理负责。贪污调查局官员的地位、身份、权力、薪金有严格的法律保障。调查局仅有90多人,分为两个部门:行动部和行动与特别支援部,其中行动部占据了三分之二的编制。贪污调查局享有特别侦查权、无证搜查与强行搜查、对财产的查封扣押、监察复制银行账目、要求有关人员提供犯罪证据、要求嫌疑人申报财产、无证逮捕以及限制转移财产等特殊权力。尽管权力巨大,贪污调查局却独立不独裁,专业不专断,始终无畏无惧、不偏不倚。

    一是秉公执法、有罪必罚。对贪污的界定重质不重量,不论数额,一律治罪,“打老虎,也打苍蝇”,既有因受贿200多万新元被查处的,也有因收受2新元贿赂而被判刑的。

    二是敢于碰硬、法不容情。对于贪污者,不论职位多高,都要受到严惩,概莫能外。如前房屋发展局主席陈家彦、前环境发展部部长黄循文、前国家发展部部长郑章远、前全国职工总会主席彭由国、前商业调查局局长格林奈等。

    三是雷厉风行、精干高效。贪污调查局特别强调效率,把“通过迅速和肯定、坚决但公正的行为取缔贪污罪行”作为使命和宣言,在贪污调查局记录中,办理时间最短的案件从接受报案到移交法院只用了7天。

    四是严于律己、以身作则。调查局内部管理严厉,对于害群之马绝不姑息,曾有官员因参与非法赌马而被清退。

    (四)廉政立法着眼“抓得到”而非“罚得重”,织就让贪腐行为无隙可乘的制度密网。新加坡治理腐败的刑罚中最高刑为七年监禁,可见其立法严密而不严酷,着眼点在于“抓得到”,而非“罚得重”。

    一是法律完备,系统性强。新加坡宪法、行政法律、刑事法律方面都有详细规定,特别是制定了专门惩治腐败犯罪的《防止贪污法》,对各级公职人员形成一套严格管理、“步步设防”的约束机制。

    二是注重实效,可操作性强。如《防止贪污法》特别规定了贿赂推定制度,只要行贿或受贿任何一方提供证据证明对方受贿或行贿,而对方又提不出相反的证据,贪贿罪即可成立,这就解决了贿赂案件因“一对一”而缺乏旁证、无法定案的难题。

    三是连锁惩罚,警示性强。假如公务员贪污受贿,就会被判刑坐牢,开除公职,取消养老金,不能再聘用为公务员,连自办企业都不能当董事,同时犯事公务员的直接领导也要承担连带责任。这种连锁效应,代价巨大,警示性强,使公务员不敢以身试法、铤而走险。

    四是执行严格,约束性强。如前国家发展部部长郑章远,1986年受到贪污调查局调查指控。尽管李光耀与其私交深厚,但并未因他“劳苦功高、人才难得”而心慈手软。郑章远最后畏罪自杀,留下遗书表示“用自杀来表达对新加坡法律的尊重”。

    (五)高薪实为揽贤而非专为养廉,打造廉洁高效的公务员队伍。许多人认为,新加坡的廉洁是靠高薪养出来的,但新加坡的机构和官员不认同这一说法。首先,新加坡是先有廉政,后有高薪。在实行高薪制之前,新加坡已经较好地解决了廉政问题。实行高薪制的主要目的不是养廉,而在于揽才引贤,吸引最优秀的人才到政府任职。第二,高薪是相对的。公职人员的工资与企业家、律师、医生等社会精英相比,并不算高,而且除薪金外不再享有住房、用车等额外待遇。第三,高薪酬与严管理相辅相成。新加坡公务员管理之严举世闻名。比如行为跟踪制度,贪污调查局有权对所有公务员进行行为跟踪,暗地调查公务员私生活是否正常,是否有嫖赌、出入酒吧的行为,有无暗中与不法团体往来的行为,等等。新加坡通过实行高工薪、高待遇政策,同时辅以严格管理,达到了吸引优秀人才和促进公务员廉洁从政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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