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贴号:76】 留言板 打官司打的是什么? 打官司打的是什么?案情回放: 2009年冬,95岁高龄的金桂花老人被家人送进位于即墨市烟青一级路(204国道)的青岛市即墨温馨家园老年公寓,家属要求护理等级为:生活完全自理,即无看护。仅仅一个月以后,老人在居住房间的门口,摔倒。老年公寓通知家属后,将老人送医。家属赶到医院后仅花一百元给老人治疗。后家属称构成伤残,诉诸法律,索赔。 法院判决:即墨市人民法院(2001)即民初字第4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老年公寓承担50%赔偿责任,约27000余元人民币。后,老年公寓不服判决,已上诉。笔者作为老年公寓的代理人,也深感判决有失公允。后与老年公寓负责人姜振远经理探讨,也甚是不解,请诸公阅后发表见解。谢谢。 疑问之处:法院文书“本院认为,被告系专业提供老年人住养服务的赢利性经营机构”。试问,一个有民政部门拨款,而青岛远大集团每年补贴几十万的养老机构会是赢利性?该老年公寓是民政局核准,非企业性质,有国家扶持的民办福利机构。其负责人姜振远系青岛远大钢业集团经理,一个在即墨尤其是即墨七级镇远近闻名的孝子。其致富不忘乡亲,投资500余万元开办青岛即墨温馨家园老年公寓,为政府分忧,为孝子贤孙解困,就连主审法官也是钦佩有余。如此机构,该何来赢利之说? 法院文书“经本院对原告受伤的地点进行的现场勘查发现,原告受伤的地点铺设的瓷砖较光滑,地面无其他防滑措施。”首先对所谓的勘查存在疑问,一个标准问题,一个方式问题。是不是法官走一圈就算勘查?经考证,地面铺设“大将军”牌防滑瓷砖,这类瓷砖如何界定诸君自有定论,不多费口舌。但老年公寓提供的厂家及销售商证明不论效力如何,判决书居然只字未提。 另外,该判决也提到“走廊墙上专门安装了不锈钢扶手,”并设有警示牌。但认为“没有进行更加合理的设计和管理”。请问:何谓“更加合理的设计与管理”? 法院认为“住养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按照协议,老年公寓为老人即原告提供房间,伙食和环境卫生打扫清理,只收房间费和伙食费。老人家属要求的是生活完全自理。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非监护人或委托监护关系,除非住养人及亲属要求特别护理并支付相关费用。否则,老年公寓只需尽到通常的合理限度的注意义务即可。既然法院认定协议有效,为什么只约束被告而不适应原告呢? 老年公寓姜经理表示,出于人道主义的帮助并无不妥,代理人也认为承担一定的无过错责任是有必要的,但判决承担50%的过错责任是不是过高呢?还有一点不能理解,就是法官认可上述主张并当着双方明确表示就算判决也就是个五六千。而判决后呢居然和被告经理讲“你们不用上诉,上诉也没用,对方有很厉害的关系”这不能写到判决书里的话又该作何理解呢?本人无语。 以上问题,请多多指正,有何良策妙方,恳请指点一二。 答:您好!您的留言属于民事纠纷,依法不属于我办的工作职责,就您提的问题,提供如下参考意见。关于法院对老年公寓的营利性经营机构的性质认定,应当具体分析。您如对法院认定不服,可依法提起上诉。但是,是否承担民事责任,并不以营利性质为前提,只能作为承担责任比例的衡量依据。 【贴号:77】 留言板 身上被捅出三处残疾,肠部受损严重,至今无法正常饮食。 我叫孙昱,是青岛中级人民法院正在二审的吕新宁故意伤害致人重伤一案的被害人。现在身上被吕新宁捅出三处残疾,肠部受损严重,至今无法正常饮食。 对于这个案件的一审判决,我及我的家人都认为判的太轻了,首先本案是吕新宁父亲吕振浩手持擀面杖上前厮打而导致发生冲突,其次吕新宁先持刀捅向宋俊,被宋俊用手死死抓住刀刃,造成宋俊手部和腿部两处轻微伤,见到吕新宁拿刀捅人,李宗强和宋俊忙跑出车厢,吕新宁又持刀追杀二人。追了两步,见追不上二人后,吕新宁又冲我来了,当时我因为打不过吕振浩(他是拳击教练,比我高一个头),而被其用胳膊勒住脖子不能动弹,吕新宁冲我冲来时,吕振浩和我都看见了,我用力挣脱了几下,而吕振浩一直不放手,直至吕新宁用刀在我腹部和腿部先后捅了两刀,导致我重伤,鲜血直流后,他才把我扔在地上,吕新宁又用脚向我头部、身上猛踹,直到把我肠子从伤口打出来了,他才停止殴打(我面部、头部、身上多处青紫肿块)。 吕新宁的犯罪行为手段残忍,极端暴力,简直到了见人就捅的疯狂地步。可一审判决只认定其捅了我一刀,对其进行了轻判,对于其故意伤害宋俊一事及其父吕振浩的共同犯罪行为视而不见,我认为这是不公正的,这是偏向于犯罪分子! 我重伤后,吕新宁和他家里没有赔过一分钱,没有来看过一眼(我重伤住院后,公安机关不作为,一直没有对其刑拘,后来我家连续上访了几个月,才对其刑拘),而且直到现在他开庭还说:“就是不赔!”,态度十分恶劣、嚣张。真是黑白不清,乾坤颠倒,一个犯罪分子在法庭上也能如此张狂,到底是什么能让他如此的有底气,难道真的不怕法律的严惩吗?还是他背后有什么保护伞?可保他暴力犯罪致人重伤后可以从轻发落,更或是可以拍拍屁股,抬腿走人无罪释放??? 鉴于吕新宁的犯罪行为和犯罪后果十分严重,我请求贵院依法维护正义,维护刑法的严肃性,强制性,严厉打击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分子吕新宁,我不要民事赔偿,我只请求贵院依法从重从严判决犯罪分子吕新宁,还被害者一个朗朗青天! 答:您好!您的留言反映的问题属于法院的刑事审判范畴,不属于我办职责。对您反映的情况,我们将予以关注。若涉及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贴号:98】 留言板 对于汽车报警器扰民,法制办有什么看法?可否明确规定管理办法? 对于报警器扰民,相关部门有没有管理措施呢? 市环保局“12369”热线的工作人员说,因为牵扯到汽车,这类噪音应该归交管部门管理,而交警“122”热线的工作人员表示,这种噪音他们也管不着,建议去找物业或者社区出面协调。 那么,汽车报警器扰民究竟该由谁来管呢?记者随后查阅了相关资料,了解到目前还没有相关法规对此类扰民问题进行明确规定。 对于汽车报警器扰民,法制办有什么看法?可否明确规定管理办法? 答:您好!如果汽车报警器的质量、安装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其发出的报警声应当不会超出国家允许的标准。对于小区内乱停车引发的报警器扰民,应当由物业或社区管理解决;对于在街道上乱停车引发的报警器扰民应当向交通管理部门或城市管理部门反映解决。 【贴号:112】 刘雪儿 伟东幸福之城出卖业主购房信息给中介和装修公司 伟东幸福之城出卖业主购房信息给中介和装修公司,做为伟东一期购房的业主深受骚扰,自今年五月至今,每天都收到两次电话,几次信息,来自不同的中介和装修公司。我们几位业主给售楼处打过电话反映,售楼处的工作人员只是敷衍,近日交房在即,打来电话的中介们竟然知道我们的姓名和楼号。无法联系到伟东的开发商,只好通过网上来呼吁。伟东幸福之城广泛泄露业主机密的行为是犯法的。不知有关领导是否可以给予我们受害业主一些法律方面的知道。谢谢。 答: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出售个人信息构成犯罪的,2009年2月,《刑法》新增加了侵犯个人信息安全犯罪的条文。未构成治安违法和刑事犯罪的,目前只能通过《民法通则》和新颁布的《侵权责任法》追究其民事责任。自2008年开始,国家正在研究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该法一旦出台,对这类违法行为的打击,将实现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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