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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起房屋出租要备案 办住宅证需交100元(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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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网 2010-08-31 05:54:46  现有新闻评论    新闻报料

    市内四区统一到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

    通知中规定,将房屋以联营、承包、合资、合作经营等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以及将房屋以柜台、摊位等方式分割提供给他人使用并取得收益的,都视为房屋租赁。

    市南、市北、四方和李沧区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由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负责办理;崂山、黄岛区由当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城阳区和其他各市由当地房屋管理部门指定部门办理。

    通知还要求,

各级房屋管理、工商、地税和公安等部门建立协查机制和信息通报制度,共同促进我市房屋租赁市场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时,地税部门在办理税务登记、发票代开、税款征收、税务检查工作时,公安部门在办理《暂住证》时,应当查验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证》。对未依法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由地税、工商和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处罚。

    房屋中介机构每月10日前上报登记备案情况

    另外,通知还规定,房屋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管理,在办理房屋转让、抵押登记环节,要查证房屋租赁内容,保护承租人和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

    还规定,各级房屋管理部门应会同工商、地税和公安依法对房屋租赁中介行为进行规范。各房屋中介机构须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通过本机构中介服务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具体情况上报登记备案部门。对隐瞒不报的,由各级房屋管理部门、公安、工商和税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据悉,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市工商行政管理、市地税和市公安等四部门正在抓紧拟定贯彻《通知》的实施措施,就建立协查和联合执法机制、相关处罚措施、加强中介机构租赁信息报送管理和启用网签租赁合同示范文本等做出详细规定。(青岛新闻网记者 朱颖 实习生 赵维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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