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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称扫黄或助推官商勾结 执法需更公平(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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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网 2010-08-03 15:12:43 中国广播网 现有新闻评论    新闻报料

中国扫黄风暴波及高端场所 有偿陪侍难题待解

赵军

 

    警力不足之困

    问:“运动式”扫黄的效果怎么样?

    吕文举:“性产业”本身是一个貌似合理的“社会需求”。如果你长期观察扫黄,你会发现,扫黄越紧,安全成本上升,“价格”会出现上涨;相对宽松的地区价格就会下降,这几乎是几十年来的规律。

    赵军:我从20世纪90年代后期介入该领域的研究,各地“运动式”扫黄的整治结果都较难持续。从时间纵向来说,这个

月可能有效果,但是两三个月、半年后效果能不能保证?从地域横向来说,在一条街打下去了,在另一条街又起来了;在一个城市打下去了,在另一个城市又起来了。现实中,“性工作者群体”、“性消费者群体”以相当的规模存在着,不大可能因为这种运动而消失。

    问:在扫黄问题上,警方还有更好的办法么?

    吕文举:我从上世纪90年代初开始扫黄,扫出的性服务工作者从60年代出生的一直到80年代出生,现在扫的很多都是90年代出生的了。扫完了吗?我看没有。

    KTV这种娱乐形态在分化,夜总会这种形态目前规模在调控,高速发展的是量贩式KTV——扫黄更多针对的是一些“夜总会”形态的KTV。中国已经是全世界最大的KTV产业群体,形成了一个完整的产业,直接或者间接靠这个行业生存的人非常庞大。

    这个行业已经涉及餐饮业、出租车、银行储蓄、美容美发、服装等行业。广东一扫黄,银行的储蓄额甚至会直线跳水,周边的湖南、四川等省资金会大幅度飙升。

    赵军:如果按照现有的思路对待整个“性产业”,警方是不可能取得建国初期的那种实效的,因为条件不具备了。如果是在那个年代,我们可以办这些“小姐”的“学习班”、给她们安排工作、甚至安排嫁人成家,现在可能吗?要让现在的警方在这个问题上达到从前的工作效果,不现实也不公平,是在难为他们。

    北京等一些大城市的警力相对充裕,他们尚有可能相对多一些地腾出手来应对卖淫嫖娼这种“无被害人犯罪”,但在中国绝大多数地方,警力并不充足,他们要花大量的精力去对付杀人、放火、盗窃、抢劫、绑架、诈骗之类的“硬犯罪”,还要负责日常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的维护。在那些地方,在“运动”之后,警方还能抽得出多少精力去扫黄?

    所以,我们必须清醒认识的事实是:警力是有限的,社会控制力量是有限的,要求警方将“黄”扫得一干二净不现实。我们需要进一步理性思考的问题是:怎样将有限的警力资源配置到人民群众最需要的地方。

    有偿陪侍难题

    问:以“天上人间”为例,在很多民众心里,它成为一种特权的象征、官商勾结的标本,警方的行动是不是有一种缓和“民怨”的意图?

    赵军:在这个问题上,是否已是“民怨沸腾”,据我所知,中国目前还没有针对这个问题进行过严格意义上的民意测验。但有一点可以肯定,那就是相当部分的民众对于警方扫黄过程中的打低(端)不(少)打高(端)确有意见。从这个意义上讲,这种“民怨”是存在的。只不过,这种“民怨”并不是,或者说并不主要是针对“性产业”的,它更主要是针对人们深恶痛绝的腐败问题、官商勾结的问题。从这个角度来说,警方的这次扫黄,更是一次实现社会公平的行动。

    不是说“天上人间”这种场所就一定存在官商勾结,但是人们会从这个方面想,什么人能开这种场所?什么人能在这种场所消费?他们为什么可以一掷千金?“民怨”主要是在这儿。

    问:警方会如何处理有偿陪侍,或者叫“营业性陪侍”这一行为?

    吕文举:“有偿陪侍”不是今天才有的,其来有自。法规上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处罚有偿陪侍,但是有谁真正认可它呢?

    准确地说,这些娱乐场所应该叫黄色“架步”(粤语,指色情场所,主要流行于港澳地区),不能说是卖淫嫖娼场所。它就是一个媒介,提供一个相识交往的平台,它并不是提供卖淫的场所,去其他场所是你自己的事儿,这和卖淫嫖娼场所不一样。

    这些夜总会经营者或者“妈咪”也许会抽取小姐“出台”的提成,但夜总会投资者很可能不会去挣小姐“出台”的钱,因为这些钱会给自己带来法律风险,他只赚取店内消费的利润。

    赵军: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存在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公安部门可没收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这些处罚针对的主要是场所,北京警方对“天上人间”的处理,就是如此。但对小姐个人来说,营业性陪侍与“卖淫”在法律上是两回事儿,不能对她们按照“卖淫”的规定处理。况且在此次行动之前,营业性陪侍活动在中国的很多娱乐场所基本处于公开状态,甚至小姐本身都不一定能意识到这是件“非法”的事儿,她们可能也就认为这是个“灰色行为”而已。

    从媒体报道也可看出,几次大行动所抓到的绝大多数都只是营业性陪侍,达到“卖淫”程度的有,但不多。现在的问题就是,对于这些大量存在的“三陪小姐”,我们能够怎么办?又应该怎么办?有人可能会说,对营业性的陪侍活动处以重罚,但这么做的公平性何在?罚完之后又能怎么样?还有人可能会说,对有证据证明“卖淫”的予以严惩,这样可以“杀一儆百”。然而,我们的法律在这方面已经做到了极致:对于卖淫嫖娼者,最多可以收容教育两年,如果是劳动教养,则有可能是三年。两年或者三年之后,她们的出路又在哪里?

    谨防扫黄贪腐

    问:现在的扫黄方式,是否存在弊端?

    吕文举:“中国式扫黄”具有其特点,如运动式,有时行政化色彩较浓,随意性较强。各地扫黄的方式也不一样,无固定模式——有的城市的做法,是把街面都扫到屋里去就算完成任务了;有的城市为了不留死角,把屋里全赶到街面上去了;有的城市去扫低端,有的去扫高端,还有的高端、低端全部扫。

    赵军:首先,扫黄和腐败有某种关联,它可能为某些贪腐官员提供寻租机会。事实上,将任何没有被害人的行为犯罪化,都会为执法者的选择性执法提供方便。因为没有被害人,执法者可以抓也可以不抓,可以抓你也可以抓他,这就变成了一个寻租的机会。

    另外,“性产业”的“地下化”会让黑恶势力获取更大利益。当一种产业居于“地上”时,黑恶势力参与其中的机会相对较低,但当一个行业处于“地下”,在这个行当获利的就只能是黑恶势力或官商勾结者,只有他们才有能力在“地下”产业中获取超额利润。

    更值得注意的是,“性产业”一旦“地下化”,从业人员的风险也会大大增加。小姐被杀、被抢、被绑架的风险就会增高。她们在易于被害的情境中工作,被害后又很少去报案,这些都加重了她们被害的可能性。“客人”也存在被抢、被绑、被敲诈的可能,因为他们同样是在“地下”活动。所不同的只是,小姐是在“工作”,他们是在“消费”。

    所以,我们说,对于没有被害人的行为,国家不是不可以对之“犯罪化”,关键是在针对这类行为制定具体的社会反应对策时,应该反复权衡,慎之又慎。

    问:对于“性工作者”问题,除扫黄之外,警方还有哪些需要做?

    吕文举:对任何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轻重缓急首先取决于其社会危害性。

    在当前社会结构下,你如何去定位这些女孩子?骨子里可能没有人愿意去做这种事,但社会氛围和价值观导致她们这样去做了。所以,我认为,对这类问题怎么看——是面对现实,还是按照建国初期那种消灭妓院的观念去看。这,可能是个“见仁见智”的问题。

    赵军:警方在对待“性产业”问题上有时会面临一些较为尴尬的状况,比如,发生了小姐连环绑架案件,警方前去了解线索时,有很多曾经被绑架的小姐不说,害怕公安机关处理她们,追究她们性工作;老板也不说,说了就不仅仅是卖淫问题,还是组织卖淫,要坐牢的。警方一方面要保护这些小姐的生命权、财产权,要打击硬犯罪;另一方面又是“性产业”的取缔者,如何在实际工作中处理这种矛盾,非常困难,不是一两句话说得清楚的。

    前些年,推广安全套也有人提反对意见,现在大家都默认了,这是全球范围内的共识。下一步,是小姐被害问题怎么解决,这个问题涉及生命、健康、财产、自由这些更为基本的人权,更为迫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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