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今日举行的“2010年度北京市反腐倡廉法制教育巡展”中获悉,商务部条约法律司贸易法律处原副处长荣民因犯贪污罪、受贿罪,日前被北京市东城区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荣民不服已提出上诉。 据检方起诉书指控,39岁的荣民涉及7项犯罪事实,共骗取公共财产人民币3万余元,收受贿赂人民币56万余元。荣民于2008年11月29日,在监察部驻商务部监察局对其贪污问题进行核查时,主动交 在其受贿款中,最大一笔来自黑龙江省内一家贸易公司。2006年底,该省饶河县经济贸易开发有限公司向商务部申请纺织品配额,荣民利用担任条法司贸易法律处副处长的职务便利,出具了有利于该公司的意见,于2007年5月收受该公司负责人给予的贿赂款人民币31.5万元。 随后,2007年10月,荣民利用担任贸易法律处副处长的职务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请托上海商务委员会工作人员为北京阿尔法商务咨询有限公司项目审批提供帮助,于2008年1月,收受该公司经理给予的贿赂款人民币11万元。 在此之前,荣民已有两次数额略低的受贿经历。2004年8月,荣民利用担任中国常驻世界贸易组织代表团二等秘书的职务便利,为浙江汇信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打听该公司申请中国出口商品交易会品牌展位一事的进展情况,于2005年8月收取该公司副总经理给予的贿赂款人民币7万元;2006年4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局就兵团下属企业新疆亚鑫国际经贸股份有限公司出口焦炭业务涉及法规事项向商务部提出书面请示。荣民利用在贸易法律处工作、参与处理该事务的职务便利,出具了有利于新疆亚鑫公司的意见,并于事后收受该公司董事长给予的贿赂款人民币5万元。如上系一审法院认定荣民受贿的主要事实。 在荣民涉及的犯罪行为中,骗取的公共财产人民币3万余元均系2003年12月至2005年8月,荣民利用担任中国常驻世界贸易组织代表团二等秘书的职务便利,将虚开的会议费用在单位报销,或将个人游玩费用以参加国际会议的名义在单位报销所得。 此外,一审法院还认定了新疆亚鑫公司支付了荣民及其家人在新疆的旅游费用人民币1.3万余元的事实;以及荣民为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增资审批事项打探消息,收受该公司给予的手机2部等事实。 综上事实,法院以贪污罪判处荣民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见习记者 高鑫 刘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