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济南天桥区法院对天桥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原局长于汝洋、该局财务科原科长兼任会计、出纳刘晓颖贪污案作出一审宣判。以贪污罪判处于汝洋有期徒刑11年,以贪污罪判处刘晓颖有期徒刑4年。 法院审理查明,自2006年10月至2008年年底期间,于汝洋单独或伙同刘晓颖预谋后,利用职务便利,多次采用让多家业务单位虚开或多开发票的手段,骗取公款,占为己有。于汝洋、刘晓颖共同贪污7次,贪污公款共计19.5万元。其中于汝洋个人占有10万元,刘晓颖个人占有9.5万元。于汝洋单独贪污6次,贪污公款13.5万元。于汝洋单独或者共同贪污公款共计33万元,个人占有23.5万元。案发后,于汝洋的亲属退赔赃款23.5万元,刘晓颖的亲属退赔赃款9.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二人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多次利用职务之便骗取公款占为己有,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贪污罪成立,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二人未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