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宁夏3月30日讯(记者薛正俭)由宁夏固原市检察院立案查处的隆德县委原常委、组织部部长李淑玲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一案,3月26日,终审法院裁定驳回了李淑玲上诉,维持一审法院判决,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贪污的32万多元公款收缴国库,挪用的5万元公款发还原单位。 李淑玲曾任彭阳县妇联主席。2009年8月13日,李淑玲因涉嫌犯贪污被依法逮捕。 法院审理查 2005年9月12日,李淑玲指使他人以彭阳县妇联在县白阳镇仁湾村平田整地和种植树木为名,虚开发票,套取工程基地经费3万多元。2006年7月31日,县发展计划与贸易局拨付给县妇联科技培训费5万元,2007年1月和6月,李淑玲指使他人虚开资料印刷费、讲课费、培训费和误工补助费,两次从单位套取10万元。2007年7月至8月,李淑玲指使他人虚开购买机砖发票,从单位套出公款5万多元。2007年11月30日,李淑玲指使他人编造虚假身份信息,违背县妇联项目贷款的目的和用途,通过签订虚假合同的手段,挪用公款5万元,归其个人使用。2007年底,李淑玲利用彭阳县妇联负责实施“大地之爱,母亲水窖”项目工程之机,在验收县上实施“母亲水窖”工程时,指使两个乡政府虚造兑付水窖和集雨场工程款花名册,通过先付后返的手段,套取项目款17万多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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