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早在2001年11月,就利用职务便利将其他公司退回单位的20万元公款以私人名义秘密存入私人账户,直至2009年3月份陈某办理退休手续时,仍未将这笔钱退还给单位。2009年4月份,当其听说检察院正在对他进行调查时,才向公司纪委作了交代。近日,青岛铁路运输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认定陈某构成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执行,追缴其非法所得20万元上缴国库。 20万公款存 2000年10月至2001年11月,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水害复旧工程指挥部(以下简称中铁三局)承揽了邯济铁路有限责任公司的邯济铁路合同段水害复旧工程。工程完工验收后,时任邯济铁路有限责任公司综合维修中心经理的陈某,要求中铁三局返还配合补偿协调费等费用53.5339万元。2001年11月,中铁三局将上述费用中的35万元直接支付给了陈某,而陈某将其中的15万元交给本单位后,其余20万元以自己的名义分别存入了银行。 事情败露退还公款 20万元在银行一直存到了去年4月,陈某始终没有将该笔款项退还公司。去年3月,陈某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听别人说检察院正在对他进行调查,知道事情已经无法遮掩的陈某赶紧向公司纪委交待了自己贪污公款的事实,并将20万元公款以及利息全部退还。 法院审理过程中,陈某辩称私存20万元属“小金库”性质,但法院经认为,陈某身为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20万元公款秘密私存长达7年之久,办理退休手续时仍不退还,直至听到自己被公诉机关查处的风声时才交代事实,可见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该笔款项的故意,行为构成贪污罪。鉴于其在案发前自动投案,全部退赃才做出缓刑处理。 于顺 华良 开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