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建设 鼓励推行并确保地上地下空间一体化开发 市级公共服务设施上,市级公共服务设施是以满足城市居民较高层面的公共服务需求、发挥区域辐射职能为目标,并能提供综合服务的大型功能设施。市级公共服务设施可与市级行政中心、文化中心、商业中心等统筹安排,集中配置。 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应落实文化、教育、体育、卫生、市政等专项规划用地和内容 区级公共服务设施一般以本地区20—50万居民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门类齐全的生活服务项目。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同样应贯彻节约用地原则,尽量集中布局和建设,形成区域公共活动中心。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应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和内容,还应落实文化、教育、体育、卫生、市政等专项规划确定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和内容。 旧区改造中居住区各级、各类公共服务设施配置不得低于本标准的70%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基本要求,居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应结合专项规划,统筹考虑街区(街坊)用地的主导属性和功能,并能适应街区发展需求。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水平,应与城市化发展、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 新建居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标准应按照表2执行;教育设施配置按照表3执行;停车设施配置按照表4执行。旧区改造中居住区各级、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应参照本标准执行,确实难以实现时,可差别配置,但不得低于本标准的70%。当居住人口规模介于居住区、居住小区之间时,应按居住小区级标准配置所有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并应根据需要选配居住区级标准的部分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旧城区新建、扩建或改建项目规模、内容,应满足老年人生活、活动基本需要 居住区公共厕所应按照相关标准配置公共厕所,公共厕所宜独立配置或结合其他公共服务设施、城市绿地、广场等配置;与公共服务设施合设的公共厕所应保证向居民开放,方便社会使用。居住区老年人设施方面,居住区内养老院、老年公寓等老年人设施的配置应符合本标准,同时应符合《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的相关要求。旧城区老年人设施新建、扩建或改建项目的规模、内容,应满足老年人生活、活动的基本需要。 停车场(库)按公共建筑总建筑面积0.3~0.5个车位/百平方米配置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停车场(库)宜按照公共建筑总建筑面积0.3~0.5个车位/百平方米配置,以满足公共停车需求。根据需要,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还应考虑装卸、递送、救护等停车要求,配置专用车位。为节省用地、方便交通,机动车停车场宜结合社区中心、轨道交通站、公交首末站等集中配置,并应充分利用地下空间。居住区居民小汽车停车场(库)应按照表4的标准配置。自行车的停车场(库)应根据实际需要,结合公共服务设施、居民楼等配置。 居住区居民小汽车停车场(库)配置标准分为,每户建筑面积(m2/户),小汽车(车位/户) 第一类 >144 1.5~2 第二类 90~144 0.8~1.5 第三类 <90 0.5~1.0 说明:居住区停车设施可采用地下车库、立体停车楼(库)、地面停车等多种形式。每一个地面停车位按25~30平方米,地下停车位按30~35平方米控制。严禁在公共绿地、城市道路以及紧靠建筑物或居住小区出入口通道配置停车位。新建区居住区内的地面停车率(居住区内居民小汽车地面停车位数量与居住户数的比率)可按10-15%控制。(青岛新闻网记者 朱颖) 相关链接: 本标准的“摘要”卡片可在城市规划公示厅(文登路1号)及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市规划局服务窗口获取。如在本标准的实施中遇到问题,或对本标准的完善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向市规划局反映。 联系电话:0532-83893216、0532-83893247(传真) 电子邮箱:qingdaozgb@126.com 网址: 通讯地址:青岛市规划局 青岛市香港西路55号(汇融广场) 邮编:26607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