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新闻网5月11日讯 由青岛市规划局编制的《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试行)》于2010年5月10日施行。新的准则规定,凡青岛市市区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的编制,以及各级、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应遵照执行。 青岛市辖县级市的中心城区可参照本标准实施。城市特殊功能区域,如风景名胜区、前湾保税港区、港口、出口加工区、高新技术产业区等 新准则在2007年基础上丰富和完善 2007年编制的《青岛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居住小区及组团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表(试行)》,并作为控规及相关规划编制、管理的参考资料,对强化新区、特别是新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控制和配套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2010规则在起草和修改完善过程中,市规划局多次邀请相关专家参与研讨、论证,多次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和建议,并认真研究汲纳这些意见和建议,使本标准在合法的基础上,能够更加科学、合理、实用。 新准则条文包四部分 目的是科学合理配置城市公共服务设施 最新《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包括本标准包括条文及条文说明两部分。条文包括总则、公共服务设施分类、分级和配置要求、市级和区级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的规划导则、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标准四个方面。其目的和依据是为突出以人为本,满足居民日益提高的物质和精神文化需求,科学合理地配置城市公共服务设施,有效使用城市土地资源,进一步提高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并考虑城乡发展需要,制定《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 公共服务设施分教育医疗卫生商业金融等七类 按其用地性质或使用功能,本标准将市、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分为七类:(1)教育;(2)医疗卫生;(3)文化;(4)体育;(5)商业金融;(6)社会福利;(7)行政办公;将居住区级以下(含居住区,下同)公共服务设施分为八类:(1)教育;(2)医疗卫生;(3)文化娱乐;(4)体育;(5)商业金融服务;(6)社会福利与保障;(7)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8)市政公用。 公共服务设施分市级、区级、居住区级、居住小区级、居住组团级五级 公共服务设施综合考虑建设规模以及投资、布局方式等,可将公共服务设施分为五级:市级、区级、居住区级、居住小区级、居住组团级。 按照公共服务设施基本服务属性、市场特性的不同,可将其分为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和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为确保社会公平和服务质量,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应依据本标准,实施严格的刚性管理;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可保持一定弹性和灵活度,以适应市场化、城市化发展的需要,特别是城市交通发展和用地功能混合布局要求的影响。 市级和区级公共服务设施配置规划导则 市级和区级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基本要求方面,市、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内容和规模,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与公共服务设施所在区域的功能定位、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和基本需求相适应,在符合相关标准及专项规划的前提下,综合考虑投资开发、运行管理等因素的影响,合理配置,统筹安排,配套建设。市、区级公共服务设施一般应在独立地块规划建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