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房屋租赁登记 应提交的证件、缴费标准及工作时限 一、提交证件: (一)书面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二)房屋所有权证书或其他合法的权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直管公房或自管房屋,可提交房产管理单位出具的《住用房屋租金计算表》及产权单位同意出租的证明;已购房屋尚未取得《房地产权证》的,可提交购房合同及购房发票。 (三 属个人的,须提交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军官证》、《兵役证》、《护照》、《港、澳行政区身份证》、《来往内地通行证》);属单位的,须提交 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单位成立批文、代表机构登记证)。 (四)其他证明材料。 出租共有房屋,还须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原件);出租委托代管房屋,还须提交委托代管人授权出租的证明(原件);出租已抵押房屋,还须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出租 的证明(原件);转租房屋的,还须提交原出租人同意转租的证明(原件);属委托办理的,还须提交受托人的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原件)。 二、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 (一)收费标准:住宅房屋,按套每次100元; 非住宅房屋,每次120元—350元。 租赁面积100(含100)平方米以下的,120元;100—500(含500)平方米的, 150元;500—1500(含1500)平方米的,200元;1500—3000(含3000)平方米的, 300元;3000平 方米以上的,350元。 (二)收费依据:鲁价费发[2002]171号、青价费[2002]189号文件。 三、工作时限: 对申办租赁登记,手续齐全的当日办结。其他情况,三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办理地点: 青岛市房地产交易中心 市南区巫峡路9号 青岛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东部交易处 市南区新浦路6号 青岛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市北交易处 市北区南京路236号 青岛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四方交易处 四方区人民路401—9号戊 咨询电话: 83662666 83662667 83662668 五、 哪些情形的房屋不得出租 1、 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 2、 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3、 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4、 权属有争议的; 5、 属于违法建筑的; 6、 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7、 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8、 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9、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