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贴号〔30〕: 1、网友“相统钧”提问:您好!本人于2003年底,在洛阳路购二手房入住至今已六年了。现孩子该上学了,然而,由于原房东未将户口迁出,而且,原房东已找不到,致使我至今不能将户口迁入(此现象虽不普遍,但并非个别)。现在,孩子要上学了,落不上户口,怎么报名啊?(联系电话:13969805268) 2、嘉宾答复内容:网友您好,按规定,买卖房屋前,原房主应将户口迁到他的现住址,如果现住址不能办理落户手续,原房主可以申请在原住址后面附加地址。如,湖北路29号101户可增加湖北路29号101户甲作为附加地址。如果原房主不申请变更或迁走,我们不能将他的户口强行迁走。这种情况下,对于新房主确实需要落户的,我们可以为新房主用附加地址办理落户手续。 3、下线办理情况:我局已经将相统钧提出的问题在线予以解决。“民生在线”网谈活动结束后,我局电话联系了该市民,就落户问题进行了沟通。其本人称,因孩子入学报名时间在7月份,尚未去办理落户手续,想等到6月或7月再去办理,并对我局的答复表示非常满意。 (三)〔贴号10〕等: 此次“民生在线”网谈活动中,部分网友对青岛市的落户政策提出了意见,认为过于严格,希望能进一步放宽。针对这一情况,我局进一步研究制定如下工作措施。 对于外地来青人员落户政策,我局作为人口管理的职能部门,将紧紧围绕上级公安机关和市政府统一部署,按照促进经济增长、关注保障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工作要求,不断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以适应我市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今年,我局将重点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及省政府、省厅统一部署,把解决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逐步在城镇就业和落户作为推进城镇化的重要任务,并进行相关工作的调研,研究适合我市小城镇发展实际的落户政策,逐步放宽小城镇户籍限制,改革和深化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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