帖号:761 网民问题: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是什么? 回复:网民朋友你好!根据青岛市《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的规定,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年龄条件:年满60周岁。 2、户籍条件: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包括: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城阳区、即墨市)。 3、缴费年限条件:本意见实施时45周岁及以下参保人员应按年正常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本意见实施时46~59周岁参保人员应按年正常缴费,累计缴费年限应不少于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允许达到60周岁时一次性补缴,但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 本意见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及以上、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城乡老年居民,可自愿补缴不超过15年的养老保险费,补缴后可享受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也可不用缴费,按月直接领取55元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均应按规定参保缴费。
帖号:762 网民问题:重度残疾人参保的,有没有什么优惠政策? 李区长,你好,我朋友98年发生意外,经过鉴定为重度残疾,我代他问一下重度残疾人参保的,有没有什么优惠政策? 回复:网民朋友你好!根据青岛市《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的规定,重度残疾人参保的,由市、区(市)两级财政按《意见》规定第五档500元的标准为其代缴15年的养老保险费。重度残疾人在享受政府代缴保险费的同时,享受政府每人每年30元缴费补帖。其中,《意见》实施时45周岁及以下的重度残疾人,按年给予政府代缴保费和政府缴费补帖;46-59周岁的,按年给予政府代缴保费和政府缴费补帖,达到60周岁时一次性补齐15年;已经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5年的政府代缴保费和政府缴费补帖。
帖号:775 网民问题:60周岁可以不缴养老保险了吗? 李区长,你好,我今年刚满60周岁,不缴费是否还可以享受养老待遇? 回复:网民朋友你好!根据青岛市《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的规定,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人员,可不选择补缴保险费,从办理参保登记和待遇领取手续的次月,按标准直接发放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这是家庭养老传统和相关法律规定在居民养老保险政策中的体现,子女参保缴费记入本人的个人账户,用于自己未来的养老金支付,而不是用于父母。
帖号:824 网民问题:关于老年人一次性保险缴纳。关于年满60岁以上的老年人一次性缴纳保险,本身他们就属于没有工作的,一次性交纳这么多钱,不现实,他们也拿不出,可否考虑分次交。 回复:这位网友您好!青岛市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参保人员,可自愿补缴不超过15年的养老保险费,同时享受相应补缴年限的一次性政府缴费补帖。但不可分次缴纳养老保险费。针对您的问题,您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经济情况,选择不同缴费档次,从100元—2500元。还有就是现在如果拿不出这么多钱可以先登记只领取基础养老金55元,等以后经济条件允许了,再进行一次性补缴。
帖号:1470 网民问题:就业问题 我孩子今年大学毕业,正在找工作,请问四方区今年如何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帮扶工作? 回复:一是开展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资源调查。对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基本情况、就业意向进行调查摸底,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提供依据;二是广泛收集高校毕业生就业岗位。通过对接重点建设项目、以上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现代服务业企业,收集明确招收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和实习岗位信息,并与有求职意向的高校毕业生对接;三是开展高校毕业生专项服务。开展职业指导、召开专场招聘会等;四是发挥市场的作用。充分利用大学生服务市场,在大学生求职、培训、创业等方面发挥作用。
司法工作 帖号: 1375 网民问题:你好,在离婚案件中,很多妇女由于法律观念淡薄,常常成为受害者,政府是否可以通过多种方式提高妇女的自我保护意识。 部门回复:我区注重提高妇女的法律意识,积极普及相关法律知识,将《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纳入到四方区“五五”普法规划,切实加以实施。 今年将结合“一学三讲”、“法律六进”、百场法制讲座进社区、普法大集等活动,加大对维护妇女儿童权益法律法规知识的普及宣传力度。一是积极与各社区居民委员会协调,组织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法律服务志愿者深入社区,为社区居民免费提供法律咨询,宣传法律知识,增强妇女的法律素质和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的法律意识。二是不断健全完善妇女法律援助,积极维护弱势妇女群体的合法权益。三是充分发挥四方区妇女法律维权站作用,定向为妇女提供法律帮助。及时有效宣传普及妇女权益、法律援助等相关法律知识,发放妇女法律维权指南和妇女维权卡。四是与妇联进行及时协调配合,对离婚案、人身伤害案等妇女维权事项进行调解,如需通过诉讼解决,对条件具备的妇女提供法律援助。 帖号:803 网民问题:我和我对象都是离过婚的,都曾有过一个孩子,也都判给了对方,请问我们可不可以再生一个? 回复:您好。《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均随前婚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女方为初育的须年满二十五周岁,女方为再育的须年满三十周岁。你可以在女方年满三十周岁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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