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序评分标准 (一)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评分 1、无房户计75分; 2、10平方米以下(不含无房户)计65分 。 按家庭成员年龄评分 1、家庭成员年龄在55周岁以上者每人计6分; 2、家庭成员年龄在45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者每人计3分。 家庭成员年龄分值可累加,但不得超过10分。 计算年龄的截止日为配租公告中公布的综合评分排序日。 按身体健康状况评分 1、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的,残疾等级为一级或二级的,计5分; 2、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的,残疾等级为三级或四级的,计3分。 家庭成员中有多人残疾的,分值不累加。家庭成员一人有多类残疾的,以其中级别最高的计分。残疾等级以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残疾证载明的等级为准,其中一级盲、二级盲、一级低视力、二级低视力分别对应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四)其他 市级及以上劳模家庭加10分; 上述所称“以下”含本数,“以上”不含本数。 七、监督举报电话 青岛市监察局:85911555 青岛市住房保障中心:82654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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