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回避的“利害关系” 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现在或者在采购活动发生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雇佣关系,担任供应商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或技术顾问,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采购者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直系血亲、三代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 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间存在其他影响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依法进行的利害关系。 本报讯 ( 2003年实施的《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但并没有明确何谓“利害关系”。而最新发布的《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则给“利害关系”以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