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报12月26日讯 昨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青岛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定》,该规定待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将于2010年5月1日起施行。为了使全市人民更好地了解这部法规出台的背景、意义和主要内容,本报记者专门采访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负责人。 记者:在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青岛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定》获得了高票通过。请问,制定该法规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
记者:我们了解到,国家和省涉及海洋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有多部,那我们的这部法规有什么新意或者说有哪些亮点? 答:国家和省确实已经通过立法对海洋环境保护事项做了较多规范,但不可能涵盖所有的地区差异,这就为地方立法留下了空间。总的来说,这部法规的“亮点”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胶州湾保护作了专章规定,并且保护目标更高、保护措施更严,紧扣“环湾保护、拥湾发展”的战略核心,这是最大的亮点,最大的特色。二是围绕建设蓝色经济区,规定了以海域资源承载力为基础,划定禁止开发和限制开发区域以及规划海岸带产业布局。三是用了三个条款专门就海洋环境保护规划的编制、内容、与其他规划的关系作出明确规定。四是强调了海洋生态的保护、建设、恢复和补偿。五是建立了海洋环境保护的协调机制与联合执法制度。六是对重大海洋、海岸工程实施严格管理并加强公众监督。 记者:我们这座城市依湾而建、因湾而兴,《规定》对胶州湾保护特别作了专章规定,这是基于什么考虑? 答:胶州湾是青岛的母亲湾,也是“环湾保护、拥湾发展”战略的着力点。保护好胶州湾,最根本的是在发展经济上一定要转变发展方式,调整优化结构。为此,《规定》将胶州湾保护单独作为一章,采取了比其他海域更加严格的保护措施。如《规定》要求,市海洋与渔业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沿海区(市)人民政府按照严于相应海洋功能区规定的标准拟定胶州湾海域环境保护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要建立并实施胶州湾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禁止在胶州湾沿岸新建或者扩建化工、印染、造纸、电镀、电解、制革、有色金属冶炼、水泥、拆船等项目。禁止直接向胶州湾排放工业废水、生活污水。 记者:我们常说“五龙治海”,可见,有权对海洋进行管理的部门很多。请问,《规定》如何使这些部门避免各自为政? 答:《规定》建立了多项机制,目的就是为了让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形成工作合力。一是要求市和沿海区(市)人民政府建立海陆联动、部门协作的海洋环境保护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海洋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二是建立执法配合机制。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发现污染事故或者违反海洋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时,应当予以制止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损害事态的扩大。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交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处理。三是建立联合执法制度。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建立联合执法制度,实行联合执法。 本报记者 杨晓星 新闻链接:保护胶州湾岛城架法网 海岸线永不变严禁填海 早报讯 严格保护胶州湾内的岸线,向填海造地说“不”,禁止一切破坏和擅自改变岸线的行为;禁止在海岸带新建生活垃圾处理场,临海单位环境卫生不达标要受罚……昨天,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青岛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定》,通过立法形式保护青岛的碧海蓝天。该规定待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将于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海洋环保压力越来越大 “我市拥有类型多样、储量丰富的海洋资源,去年青岛市主要海洋产业总产值达到1450亿元,完成主要海洋产业增加值550亿元,占全市生产总值的12.42%。”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万振东表示,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排入海洋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逐年递增,围海、填海建设项目不断增多,赤潮、绿潮等海洋灾害性突发事件频繁发生,海洋环境保护工作面临的压力越来越大,需要“通过地方立法来调整和规范发展经济与建设生态文明的关系、利用海洋资源与保护海洋生态的关系。” 胶州湾保护做专章规定 “新法规对胶州湾保护做了专章规定,这是该法规最大的亮点和特色。”万振东介绍说,对胶州湾保护可以说是“保护目标更高、保护措施更严”,同时法规中围绕建设蓝色经济区,划定了禁止开发和限制开发区域以及规划海岸带产业布局,使法规的指导意义更强。 “法规用了3个条款专门就海洋环境保护规划的编制、内容、与其他规划的关系作出明确规定,还强调了海洋生态的保护、建设、恢复和补偿。”万振东表示,除了这些亮点之外,法规还建立了海洋环境保护的协调机制与联合执法制度,同时规定要对重大海洋、海岸工程实施严格管理并加强公众监督。“可以说是毫无妥协,严格保护,基本上达到了立法目的”。 胶州湾岸线严禁更改 “保护好胶州湾,最根本的是在发展经济上一定要转变发展方式,调整优化结构。”记者在《青岛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定》第六章“胶州湾保护特别规定”中看到,我市已立法禁止在胶州湾沿岸新建或者扩建化工、印染、造纸、电镀、电解、制革、有色金属冶炼、水泥、拆船等项目。禁止直接向胶州湾排放工业废水、生活污水。新建向胶州湾排放废水的污水处理厂,执行国家规定的一级A标准;现有向胶州湾排放废水的污水处理厂,应当在两年内执行一级A标准。《规定》还对胶州湾内的岸线规定了严格的保护措施,禁止一切破坏和擅自改变岸线的行为。流入胶州湾的河流不得新建排污口;已建的排污口应当按照规定标准排放,超过规定标准排放的,由环保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治理。 三方面采取措施防治污染 防治污染是保护海洋环境的现实而紧迫的问题,为此《规定》中通过3个方面的措施,对防治海洋污染做出安排。首先是要求市和沿海区(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地施用化肥和农药,控制化肥和农药的过量使用,防止造成海洋污染。 《法规》规定,禁止擅自在岸滩弃置、堆放、处理固体废弃物。禁止在海岸带新建生活垃圾处理场,经批准在岸滩设置固体废弃物堆放场、处理场的,应当建造防护堤,采取防渗漏、防扬散、防流失等防治污染的措施,并按照规定堆放和处理。《法规》还规定,油库、油码头、危险化学品码头以及仓库等可能发生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污染事故隐患排查和风险评价,建立应急组织,配备应急设备和器材,制定海洋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每年组织演练。 (记者 李晓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