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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公园管理条例通过 主要景点内禁止建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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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网 2010-01-14 11:20:41  现有新闻评论    新闻报料

    6月25日,青岛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青岛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条例内设置了大量保护原生态资源环境的条款,并明确提出,除居民点外,主要景点和中心景区禁止建设住宅、宾馆等永久性建筑和大型游乐设施。

    为保证森林公园内的建设应当有序进行,条例指出,应充分保护现有森林植被,维护生态系统的完整性,保持生态平衡。其中 ,森林公园“应以自然景观为主,严格控制人造景点的设

置,严格限制永久性设施的建设。”条例还明确规定,在森林公园的主要景点和中心景区内,禁止建设住宅(居民点除外)、宾馆、饭店、招待所、疗养院等永久性建筑和大型游乐设施。“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限期拆除或者迁出。”据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万振东介绍,“这里所说的禁止建住宅,其中很重要的一种就是禁止建设别墅。”

    同时,为了保护森林公园的野生动物、林草植被、景观等,条例中列举了八类被禁止的行为,这些行为包括损坏林木花草;猎捕野生动物;毁林开垦、开矿、采石、取土;超标排放污水、倾倒垃圾和其他污染物;在林木、景物上涂写和刻画等。其中,损坏林木花草的,将被处以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据悉,该条例将上报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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