圈地引发教师“罢课” 更严重的是,郑军的圈地运动甚至引发了当地一所职业中专的教师罢课。 2009年11月22日,中国质量万里行记者在知情人的指引下来到了温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这里就是子夏中学,现在租给了温县职业中专。名义上是郑军弟弟郑毛的,其实也是郑军的”。知情人介绍,子夏中学原来是郑军的弟弟郑毛开办的凉鞋厂,最早占地仅8亩,郑毛经营不善赔钱后,“郑军就在 学校传达室的一位郑姓老人证实了上述说法:“这地原来是老凉鞋厂,后来盖的这学校。郑毛才30岁出头,建这么大学校他哪来的钱,还不都是当官的出的?郑毛家里有人当官啊。”这位老人还透露,“前几年学校租给温县一中分校了,一年租金是100万元,由县财政拨款。后来,温县一中分校搬走了,县教育局长(指王东武)又牵头租给了温县职教中心(即温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现在职业中专招生不多,每年也就五六百人,学费都加起来还不够交租金的……” 高昂的租金使温县职业中专举步维艰。记者了解到,温县职教中心的老师因工资发不下来,最近一直在闹罢课,并四处告状:“为啥教师发工资没钱,学校有场地不用,每年还要硬着头皮给子夏中学交100万元?” 由于当天是周日,学校放假,中国质量万里行记者试图联系学校的相关管理人员和教师未果。 与教师发不下来工资形成鲜明对比的是,郑军的豪车和别墅。在温县县城黄河路与慈胜大街交叉口附近的银苑小区,有三栋别致的联体别墅,中间一栋就是郑军的豪宅。 11月22日下午1时30分,中国质量万里行记者到达这里时,一辆牌号为“豫AFL276”的白色别克轿车和一辆牌号为“豫H2953警”的白色现代轿车正停在郑军的家门口。记者调查证实:白色别克是郑军的座驾,而白色警车则是温县公安局副局长牛军的专用座驾。 在郑军家门口等了近两个小时,但迟迟不见二人出来,记者只好选择了暂时离开。 当日19点30分许,中国质量万里行记者再次赶到郑军家门口时,发现郑军的“豫AFL276”白色别克轿车已经开走,“豫H2953警”白色现代轿车孤零零地仍停在原地。 次日,记者致电郑军,欲就相关问题进一步采访。郑军回答:“现在不方便,改天我给你打电话联系。”但截至记者发稿,郑军一直未有回音。 法学专家:郑军涉嫌犯罪 帮张合义义务维权的河南知名律师常伯阳认为,郑军借死人名义诱骗张合义买房牟利59万元,随后又一房二卖的行为,已经涉嫌诈骗犯罪。 此外,常伯阳分析,郑军弄虚作假冒用他人名义获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并进行房地产开发的行为还违反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如下:“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经商办企业的;(二)个人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三)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四)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五)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行为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亲友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违反有关规定兼职或者兼职取酬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常伯阳说,郑军开发房地产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的规定。 众成仁和律师集团(淄博)事务所于启光律师、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的赵冬梅律师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除了认为郑军涉嫌诈骗犯罪外,进一步指出郑军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温县拥有多处房地产、巨额资产已经远远超过其合法收入,其行为还涉嫌违反了《条例》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其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较大的,可以责令其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河南见地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武江则认为,郑军等人的行为已涉嫌触犯《刑法》,还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河南政法学院法学教授肖遂康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郑军除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违反《条例》外,还违反了国务院批准城建环保部颁布的《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本身住房并不困难的情况下,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申购国有土地,并建成商品房对外销售牟利,且在开发商品房时违反《建筑法》的相关规定,在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施工建设,其行为已经违法。 但问题是,目前张合义已经进退两难。因为合同是和“死人”王秀琴签的,公安机关不予立案。 “要是没有上级领导关注我的事情,我就制造个轰动的新闻自杀。”张合义对中国质量万里行记者说。 她整天奔走投诉,精神已濒临崩溃。(记者 刘 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