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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门执法难辞其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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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网 2009-12-03 12:28:36 东方早报 现有新闻评论    新闻报料

    前天晚间,海南省海口工商局宣布“农夫山泉和统一产品复检合格”,一起由工商部门例行执法引发的、震动饮品行业的食品安全事件,似乎可告一段落。

    然而,疑团并未消除。受舆论压力,海口工商局长王建禄向媒体诉说委屈:“‘砒霜门’事件已引起省委、省政府和省工商局高度重视,海口工商局面临压力很大。为缩短检测时间尽快澄清事实,此次海口工商局对农夫山泉和统一企业的产品复检只进行总砷含量一项检测。”

    王局长这段话,话里有话,话外有“音”。但不管怎么地,认定“超标”和“合格”的两次检测,都系海口市工商局送检。假如就事论事,这叫系铃解铃都乃海口工商局,如此灰头土脸的非寻常事怎么看都显蹊跷。

    王局长的“压力”说和复检“只检一项”说,也许都系事实,但由此却又进一步放大已呈“合格”的饮料是否真合格的更大疑团?

    由于“历史原因”和“现实教训”实在太多,中国消费者食品安全神经极为脆弱,一旦“不安全”的伤疤因某一突发事件重被撕开,甭管复检机构有多高级别,也甭管哪个政府部门站出来拍胸脯——对不起,不少消费者仍似信非信,宁可不信。因此,倘若是“假合格”,农夫山泉和统一企业无疑错上加错;反之,就算“真合格”,两家企业也很难洗净“不白之冤”——消费者对两家企业所产饮料安全的疑虑很难在短期内消除。

    部分媒体在报道截然相反的检验结论时有个误区,以为检验机构名头越大,检验可信度就一定越高。实际情形是,海口检验机构和“中国” 打头的检验机构,只要均拥有法定检验资质,且检验过程不存猫腻,二者所出具检验报告的法律地位和可靠性等级是完全相同的。现在的“真问题”是,当两家机构检验结论完全相反,当再次安排第三方检验机构作检验,最后以“多数原则”得出终检结论。该原则可不只是民主集中制原则,也是国家法定产(商)品质量检验的 “检验统计原则”。遗憾的是到昨晚,消费者仍未看到根据“多数原则”所作的终检结论。

    “砒霜门”事件不管是非如何,最大受害者却已锁定:一是国家食品安全形象再次受到贬损,二是农夫山泉和统一企业。由是,两家均怀疑海口工商局很可能受“黑手”操控。企业心情可理解,但对照适才施行的《食品安全法》及“多门执法”现状,要消解仍在放大的“砒霜门”疑团,事情远非如此单纯。

    依据该法第四条,工商部门上述例行抽检合法;依据该法第八十二条,工商部门向社会公布第一次抽检结果也合法。海口工商局的问题抑或 “冒失”,是其越权发布消费警示——该法第十二条规定,工商等部门获知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当立即向卫生部门通报;依据第十五条,工商部门有权向卫生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建议;依据第十六条,只有经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不安全结论后,工商部门才有权停止该食品市场销售并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经以上法律关系梳理,工商局的“下架令”明显构成越权嫌疑。

    还有,仍依据该法第八十二条,发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的权限归卫生部门独家拥有,工商局无权发布消费警示。然而,该法的相关法条,却没有清晰表述,基层工商部门在获知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是横向通报给本地的卫生部门,再由本地卫生部门逐级向上报告?抑或先在工商部门内部逐级上报,再由工商总局向卫生部通报?这类法条表述的模糊,恰好为海口工商部门自行其是埋下了隐患。而更为头痛的是,食品安全监管指食品从生产到销售到餐桌的全过程监管,现实的困惑在于,卫生部门只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农业、质监、工商、食药监等部门各管一段,彼此监管职能交叉重叠,部门利益掺杂其中,各自的部门法律与《食品安全法》处于同一等级,而法律表述譬如《食品安全法》对“多门执法”的职权限定表述过于原则,为彼此“各取所需”留下诸多空子,这才是抛开 “砒霜门”疑团本身,深究国内食品安全之“痛”的根源所在。

    只要“多门执法”继续存在,各种“被冤枉”或者“被掩盖”的闹剧就会获得不断上演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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