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鼓 情 况 反 映 我是李英,因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2002年为我办理房地产权证时,颁证程序违法,给我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依法应当赔偿我的损失,而其却无故拒不赔偿,我多次到贵局的信防处上防,要求同你见面,一年多没有回信,现在有机会向你反映情况,请给予答复。 2002年5月30日,我经青岛市房产交易中心确认:青岛市市南区闽江二路76号11.12.13栋7号网点房屋和青岛市市南区闽江二路78号5.6.7栋6号网点房屋可以正常交易;在此情况下, 2002年6月4日,我就涉案上述两处网点房屋,分别与“许传玲、周宝春”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契约约定:“许传玲、周宝春”分别以50万元的价格将上述房屋售于我。同日,我依法到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手续,期间,我支付给对方售房款100万元,并到房产交易中心缴纳了上述两处房屋过户的相关税费人民币101991.80元。同年6月19日,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分别为我颁发了青房地权市字第26796号房地产权证和青房地权市字第26798号房地产权证。同年6月28日许传玲、周宝春以售房不知情和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颁证程序违法为由向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案经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在房产变更登记过程中,房产行政登记管理机关有义务进行形式审查,并负有适当核对、注意的义务,以确保登记内容的真实性。本案中,“许传玲、周宝春”曾在房管局进行过初始登记,登记材料中存有许传玲、周宝春的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房管局在办理变更登记过程中应对出卖人许传玲、周宝春的身份证和签字进行审查核对,在确保无误的情况下进行变更登记,颁发房地产权证。由于房管局未认真履行职责,在“出卖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的头像、签字不相符的情况下,将房屋所有人未出卖的房产变更登记在李英名下,造成错误登记,显属未尽适当审查义务,属程序违法”。并由此判决撤销了我持有的青房地权市字第26796号房地产权证和青房地权市字第26798号房地产权证。2008年12月8日,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为许传玲、周宝春重新颁发了涉案房屋的房地产权证。 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办证程序违法已经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三级法院认定。而就是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违法行为给我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付出了惨重的代价;七年来我始终生活在恐惧和担忧之中;怎么也想不到自己辛辛苦苦按正常交易手续买来的房子会突然消失,房产交易中心可以随便的将房产证过户到别人名下?并且为了应付官司我也耗费了精力付出了心血。虽然如此,而恰恰就出现了我最不愿看到的结果:我花100万元买来的房子一夜之间突然就没有了。而没有的原因也是因为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违法行为所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1条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国家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国家赔偿法》第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因此,我的损失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依法应予以赔偿。而在我向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提出国家赔偿后,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却以赔偿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为由,不予赔偿。而山东省的三级法院明明认定: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办证程序违法,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却拒不承认,令我气愤不已。 我也要求将购房的税金给予退还,降低我的损失,但是贵局的工作人员至今没有给退,请局长大人给予协调解决为盼! 2009年11月30日 陈培新 很抱歉,并不难见,我从没有接到过您要约见我的信息,如您有需要我们面谈,请和办公室提前预约。电话:82662157 qdzsp 陈局长您好, 我单位原为国有企业,2002年改制以后,一直没有办理土地和房屋过户手续,有上级资产管理单位的要求尽快办理过户的文件。 请问现在应该如何办理,有何优惠政策。 谢谢 陈培新 根据有关规定,国有企业改制涉及企业的国有划拨土地应依法处置,建议你持企业改制的相关文件及土地房屋的权属资料等文件到市政府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国土局窗口申请办理。 新兴路往北 即墨市鹤祥小区,03年购买的房子,现在都7年了,还是不能办理房产证。 09年初问过即墨的住房办了,回复说,还有一个手续没哟办理完毕,现在09年末了,还是没有结果。 您能给解决一下吗? 陈培新 经了解,鹤祥小区二期于2003年建成,由即墨市鹤祥外贸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开发。当年该小区二期工程开发时,因享受沿路拆迁改造等优惠政策,没有变更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后来因土地政策等原因,一直未能办理土地使用证。 现在开发商已按照违法占地变更了规划,办理了土地使用证,并且房屋建设竣工验收手续也在补办,我处已多次催促开发商尽快办理鹤祥小区二期工程的建设竣工验收手续。开发商将材料准备齐全后,我处即可为居民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留言板 申请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都有收入界限个体私有小企业谁来控制收入 陈培新 您好!目前,按照我市相关规定,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收入认定工作,由市民政部门组织实施。 哈尔滨路2号 陈局长你好: 我是哈尔滨路2号的居民,一直听说要把这个楼改造成廉租保障项目,我想问一下消息的准确性,以及一旦确定改造,具体的搬迁时间和居民的搬迁安置问题,如果选择货币化补偿评估价是多少,如果选在异地安置,具体的选择都有哪些?如果不想搬迁,可以不搬吗? 谢谢!!! 陈培新 据了解,四方区政府正在对该项目的改造方案进行研究、论证,具体的安置补偿事宜将在方案最终确定后,由四方区政府向被拆迁家庭公布实施。您可以及时向四方区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咨询。 新兴路往北 即墨鹤祥小区7年办不了房产证 03年买的商品房,现在09年末了 还是办理不了房产证 陈局长,即墨的民生问题您管不管 陈培新 经了解,鹤祥小区二期于2003年建成,由即墨市鹤祥外贸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开发。当年该小区二期工程开发时,因享受沿路拆迁改造等优惠政策,没有变更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后来因土地政策等原因,一直未能办理土地使用证。 现在开发商已按照违法占地变更了规划,办理了土地使用证,并且房屋建设竣工验收手续也在补办,即墨房管处已多次催促开发商尽快办理鹤祥小区二期工程的建设竣工验收手续。开发商将材料准备齐全后,即墨房管处即可为居民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结束语: 陈培新 各位网友,感谢大家对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工作的关注。对于广大网民朋友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将认真研究吸纳。对于大家提出的问题,今天由于时间关系没有全部给予解答,回去以后,我们将认真梳理,一一落实责任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请大家及时关注青岛新闻网民生在线专题页面。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关注民生,服务民生,改善民生,切切实实地为老百姓办实事、解难题、谋实效。最后,再次感谢所有参与今天活动的网民朋友们,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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