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河南省检察院为了督促各省辖市多查办问题官员,推出了“后进单位问责制”:对于连续处于全省查办职务犯罪数量末位的省辖市检察院,责令该院反贪、反渎局长限期改进,否则调整岗位。 这种做法是否可取?社会公众和反贪人员的看法不尽相同。 社会人士认为,反贪局不是生产工厂,负责反贪的检察官也不是生产一线的工人,不能对他们实行“计件反腐”。这种定指标、打分排队的做法有违客观规律,欠妥当。
对于这项正在探索中的反腐举措,我们很难给出一个定论。但换一个角度来看,人们的关注和争论,恰恰说明了社会对反腐工作的支持和期盼。必须看到的是,“官员腐败案件多发、查办职务犯罪困难重重”,这是反贪人员面临的现实。正如一位反贪人士所说,“反贪指标由‘软’变‘硬’实属无奈之举,但却给我们硬起手腕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提供了条件,我们就可以不受干扰地大干一场了”。 支持 □可促使查处力度加大 □有利于排除人情干扰 反对 □定立指标有违客观规律 □易催生“数字政绩”现象 查贪腐也实行“末位淘汰”,这样的消息不能不引人讶异。 消息来源于前不久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召开的一次全省范围的会议。有关负责人在会上表示,为督促全省各省辖市多查办问题官员,省检察院推行“后进单位问责制”,对连续处于全省查办职务犯罪数量末位的省辖市检察院,责令该院反贪、反渎局长限期改进,否则调整岗位。 消息传出后引起社会的普遍关注。在各类报道和评论中,“查办贪腐案件数量垫底,反贪局长要换人”、“河南推查贪官竞赛”、“计件反腐”这样的字眼,隐隐透露出公众的疑问和担忧。 那么,河南省检察院究竟是出于何种考虑,对反贪部门实行“后进单位问责制”这样的铁腕手段? 省检察院解释初衷 2008年以前,河南省办理的大要案率在50%左右,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为加大查办职务犯罪力度,省检察院先后探索实行了8项工作机制,“后进单位问责制”只是其中的一项 在河南省检察院记者了解到,河南省每年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数量在全国数一数二,但大要案率却偏低。2008年以前,办理的大要案率在50%左右,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大要案少、小案多的直接后果是判决的实刑率比较低,判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件多,办案的效果不够理想。 “2008年以来,省检察院新一届党组在对查办职务犯罪情况进行认真分析、反复思考的基础上,提出了查办职务犯罪要‘稳定数量、提高质量、改善结构、增强效果’的总体思路。”河南省检察院有关负责人给记者作了一个详细介绍: “稳定数量”就是要求办案数量保持稳定,不能大起大落; “提高质量”就是要提高有罪判决率、提高实刑的判决率,减少判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比率; “改善结构”就是要提高起诉率、起诉大要案率及有罪判决率; “增强效果”就是克服单纯就案办案思想,改进执法方式,讲究办案策略,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据介绍,为了引导各地的查案工作真正朝着新的办案思路发展,省检察院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考评办法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增加了起诉和判决中大要案比例的分值以及判实刑率的分值。 这位负责人说,为进一步加大查办职务犯罪力度,从更高起点、更高层次上加强和改进反贪、反渎工作,省检察院先后探索实行了8项工作机制,分别是“重大线索上提一级初查启动机制”、“省市检察机关带头办案机制”、“对后进单位通报预警制”和“后进单位问责制”等。 “‘后进单位问责制’只是其中的一项。”这位负责人说,这一系列工作机制的推行,为全省反贪、反渎工作注入了新活力,把全省查办职务犯罪工作推上了“快车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