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陷产品召回制度(Defective Products Callback)是在西方发达国家发展相对成熟、完善的法律制度。根据我国目前正广泛征求社会意见的《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送审稿)》的规定,所谓缺陷产品召回,是指对于因设计、生产、指示等原因在某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中存在具有同一性的、已经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不合理危险的产品,生产者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通过警示、补充或者修正消费说明、撤回、退货、换货、修理、销毁等方式,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缺陷产品可能导致损害的活动。在论及产品召回制度时,人们更多关注的是这一制度对于保护消费者的意义,不可否认,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是它的原始价值功能和理念追求。就企业而言,其关注的重心不是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而是自身市场价值或市场信用的增加。而产品召回这一法律制度能够迫使企业不断提高其产品质量,从而增加企业的市场信用。从这个角度来看,产品召回制度超越了其原始的价值追求——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被赋予了新的价值和功能——建立企业市场信用,提升企业品牌价值。因此,产品召回制度对企业的意义在于,它完善了企业的责任,强化了企业的责任意识,有利于提高企业产品质量,维护企业品牌形象,促进企业的不断发展。 一、产品召回制度体现了企业责任,并增加了企业的责任意识(体现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企业作为社会中的一员,对个人、社会负有相应的社会责任。这一责任应是企业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之结合。企业只有树立强烈的责任意识,才能在产品的设计、生产等各个环节积极采取负责任的行为,企业才能得以发展,其商业成功才可持续。但企业追逐利益的本性,很容易导致违反道德的行为发生,或逃避其应负的法律责任。法律和道德都是调整社会关系的方式,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产品召回这一制度形式承载着企业的道德责任内涵,并体现其应负的法律责任。 1、产品召回制度体现着企业的道德精神 道德是调整社会关系的一种重要方式。从社会道德的角度而言,人们是普遍认可和追求善举的。缺陷产品不符合产品安全的要求,可能给人身带来伤害或潜在的危险,违反善的要求,背离了道德的标准。有人说,一个企业家的德性,最终体现在企业的产品或企业家的人格精神上。因此,以安全性作为对一切产品的要求是合理的,也是法律的人文精神的表现。尤其因为新产品的作用、性能的未知性,更不得放松对于其安全性的要求。企业主动召回缺陷产品,体现的就是企业对社会、对消费者的一种负责任态度,是对消费者安全的一种优先考虑,体现了企业崇高的德性。 2、产品召回体现着企业应负的法律责任 道德责任不具有强制力,是借用舆论的力量来对企业施加影响。一旦企业对这种舆论的批判置若罔闻,道德的约束力减弱,就需要有公权力的介入,对其实施相应的法律制裁。因为缺陷产品造成的是对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的严重损害,不可能由交易双方按照市场经济一般规则的要求自行加以约束和得到解决。正是由于此类违法行为可能造成的违法后果的严重性,政府应当承担起对缺陷产品的监管责任,对生产和销售造成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合理危险的缺陷产品, 责令相关责任企业召回产品或者改进设计方案和生产技术实施。如果企业不主动实施召回的,相关部门可强制要求实施召回,并给予相应处罚。如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第4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可责令制造商重新召回,通报批评,并由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1)制造商故意隐瞒缺陷的严重性的; (2)试图利用本规定的缺陷汽车产品主动召回程序,规避主管部门监督的;(3)由于制造商的过错致使召回缺陷产品未达到预期目的,造成损害再度发生的。”这些关于缺陷产品召回的法律规定表明了企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总之,产品召回制度中隐含着企业的道德责任和法律责任双重责任模式。一旦企业生产出具有缺陷的产品,一旦这种道德责任和法律责任成为既成事实,将严重影响到企业的信誉,并且企业还有可能受到严厉的经济处罚。对于企业而言,最符合其利益最大化原则的方式,就是避免缺陷产品的生产和投入市场。这也恰好让企业时刻紧绷提高产品生产质量这根弦,极大的提高企业的责任意识。 二、产品召回制度将不断推动企业向前发展(体现法律与经济的关系)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凡是市场经济发展比较充分的地方,其法律制度都相对比较完善。法律法规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对经济发展起着明显的反作用,是市场经济得以持续、健康发展的前提,更是其经济能够持续、健康发展的保障。通过相关法律制度的有效实施,以法律的威慑力促使企业合法经营,走持续、健康发展之路。 1、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能够防患于未然,有利于企业避免承担巨额赔偿责任 在产品召回法律制度下, 只要发现有批量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并有可能对消费者造成伤害,生产商就有义务将产品召回进行补救或者销毁。显而易见,产品召回法律制度有着“防患于未然”的功能,较之于被动保护的法律制度有着明显的优越性。而假如产品生产过程出现问题,可能会导致成批产品出现安全隐患,这样的产品一旦流入市场,并被消费者购买,可能会导致成批的消费者遭受损害。如果生产商主动召回,便可尽量避免发生消费者受害事件,并将最大限度地降低生产商支付巨额赔偿的可能性。 2、有利于提高生产商的产品质量意识, 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提高国际竞争力 产品召回法律制度可能会给企业带来巨额的成本代价,企业必然不断通过改进技术来提高自己产品的质量,弥补产品的内在缺陷,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方式加工产品,在市场竞争中取得优势。经济全球化要求我国实施产品召回法律制度在产品责任制度日渐统一的国际化趋势下,产品售后的维修、服务、召回等都将成为产品进入市场的重要竞争因素。 3、产品召回制度有利于树立企业良好形象 现代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缺乏信用,不论是个人还是企业都无法在市场经济环境中立足。对频频出现“信用危机”的现状,迫切需要建立起信用机制,树立企业的信用形象,提高市场经济运行效率,产品召回制度就是一个建立企业市场信用的极好契机。信用是市场经济的本质和根基,是从事社会和经济活动的当事人之间建立起来的以诚实守信为道德基础的履约行为,是企业生存的灵魂,关系到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只有讲信用的企业才能博得消费者的信赖,才能长期生存和发展下去。召回是企业以诚信的态度面向市场,对消费者和社会负以责任,是讲信用的表现,不害怕遭受损失而主动召回产品,最终会赢得市场,获取消费者的信任,树立起更加牢固的企业信用形象。生产商将问题产品召回,一定程度上表明生产厂商勇于对消费者承担责任,无形中为企业树立了奉公守法的良好形象和声誉。 三、完善产品召回制度立法,充分体现其双重价值 毋庸置疑,产品召回制度的确立对于企业的价值是巨大的,它有利于强化企业的责任意识,提高企业在消费者心目中的认同度,促进企业的不断发展。但要使这一价值得到充分发挥,还必须建立起完善的、系统的产品召回法律制度。 目前,我国没有产品召回制度的单独立法。但一般认为,《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经营者应承担的义务是我国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基础之一,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涉及产品召回的部门规章有,2004年3月1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制定发布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2007年8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了《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食品召回管理规定》,2007年12月1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药品召回管理办法》。上述规章法律层级较低,且分别规定,不具有系统性。值得关注是,《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正在向社会征求意见,相信在不久的将来,该条例会正式公布实施,完善缺陷产品召回的程序与实施,充分发挥产品召回的制度价值。此外,还应当对于出现缺陷产品但不主动实施的企业,制定严厉的处罚标准并严格实施,促使企业主动实行缺陷产品召回,避免严重损害后果的出现。 当然,召回是一把双刃剑, 用之不善会损害企业利益,但可以通过一系列法律制度来预防。为了防止滥用, 应建立责令召回错误而导致企业损失的国家赔偿制度; 从事产品召回管理的公务人员、受委托进行产品危害调查、危害评估的专家或工作人员捏造虚假信息、违反保密规定、伪造或者提供有关虚假结论或者意见的, 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是一项系统性的工程,其完善与实施任重道远。然而,建立与完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是双赢的制度选择,更是一个必然的趋势,既是中国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符合世界潮流的通行做法。 作者:山东岛城律师事务所 王琳采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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