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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离产品召回有多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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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网 2009-06-15 11:54:59  现有新闻评论      新闻报料

    自2004年中国诞生第一个产品召回制度—《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以来,召回制度像雨后春笋一样在中国大陆盛行,众多企业每年都要从市场和消费者手中召回大量的各种各样存在缺陷的、同批次的产品,今天我们又来谈《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其目的是为了使消费者免受缺陷产品可能带来的危害,此举有利于保障消费者的合法利益。但是,我们作为普通的消费者,离产品召回到底有多远呢?

    从现实生活当中,我们经常遇到或听到缺陷产品的声音,并且一直时时挑动着我们消费者紧绷的心。比如销售变质有毒有害食品的;能致尿毒症的龙胆泻肝丸;导致许多婴儿死亡的毒奶粉;用农药制造的龙口粉丝;再如电淋浴热水器漏电致人死亡的,燃器淋浴热水器有毒空气聚集致人死亡的,高压锅、卡式燃气炉爆炸的等等,在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都不同程度的出现了致使消费者或使用者人身、财产方面的危险。尤其是近日四川成都公交车燃烧导致20多条鲜活的生命付之一炬,也是缺陷产品—闷罐公交酿成的大祸。由此可见,我国缺陷产品已经存在于人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由于我国尚未建立完整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也使我国消费者受到了国外企业的歧视,不能享受外国已有的产品召回制度带来的权益保障,因此必须建立完整的系统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但是从《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生效以来的情况看,作为消费者我们不免会有一些担心,在现实中有几大瓶颈制约着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实施,也使消费者对产品召回制度如海市蜃楼看得见,摸不着。

    首先,我国实行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存在法律障碍。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与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密切相关的法律应当是《产品质量法》,该法直接规定和援引的其他相关法律,包括《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刑法》中有关条款的规定的内容,在某种程度上为政府对缺陷产品的管理提供了依据。而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六十一、一百二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等都为产品召回的实行提供了实体法上的依据,但这些条款都存在操作上的局限性,所以应由国家颁布特别法来调整产品召回管理制度。2004年3月15日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制定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正式发布,2004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这是我国以缺陷汽车产品为试点首次实施召回制度,在我国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进程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它的出台加强对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事项的管理,消除缺陷汽车产品对使用者及公众人身、财产安全造成的危险,维护了公共安全、公众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但它只是部门规章而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因此它缺乏广泛的法律效力。其法律层次比较低,实施的效果不尽如人意,而且它仅仅限于汽车行业。即使是现在要出台的《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也仅仅是一个条例而已。而在国外,关于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基本上都是列入到国家大法的序列。另外,我国的法律法律条文大都是一些原则性、方向性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实施起来无所适从。

    其次,相关政府部门分工不清,影响政府的管理效力。在我国由于历史原因形成了政府部门职权重叠交叉,在缺陷产品的管理上有很多部门。仅以汽车缺陷产品管理为例,在《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出台前,处理车辆质量纠纷的就有民间机构中消协;有质检机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有中国车检中心和天津、北京两个承接任务的国家试验基地;此外海关总署、原外经贸部、公安部、国家工商局都可以对汽车召回事件的发展进行控制,但没有一个部门可以负起全责。而在召回缺陷产品中,政府有关部门应该发挥非常大的作用,这是因为在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质量问题处理管理环节上,消费者与企业之间存在很大程度的信息和地位不对称,企业有可能隐瞒产品较大缺陷或将性质严重的系统性缺陷作为一般的产品质量瑕疵进行处理,甚至还可能以所谓“优惠服务”等名目,将本应由其负担的费用和成本转嫁到消费者头上。为此,政府部门必须适时介人,因为在政府部门监督管理下完成的召回行为,不仅可以最大程度地消除数量庞大的缺陷产品存在的安全隐患,帮助制造商最大程度地减少产品责任赔偿费用,还直接减少了全社会解决缺陷产品危害问题的管理成本,避免和减少为数众多、复杂持久的司法诉讼、保险赔偿费用等经济发展的社会成本。

    再次,第三方鉴定、检测机构的缺失使产品召回制度缺乏技术标准。按照国际惯例,实行产品召回制度,应当有第三方鉴定、检测机构。这样的机构不仅具有技术属性,而且具有法律属性,属于法律仲裁机构,必须保持中立性和权威性,还要有一套很严格的管理制度。国内也有产品鉴定、检测机构,但一般都带有企业性质,投资力度不够,设备不齐全,制度不完善,有关技术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和国外的差距很大。这就使生产企业什么情况下实施产品召回,以什么方式发布缺陷产品信息都具有不确定性,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性,消费者始终成为任人宰割的羔羊。

    另外,我国企业质量预警、信息管理体系的不完善,导致缺陷产品召回实施难度加大。召回制度的实施需要各个环节的配合,尤其需要完备的质量预警和信息管理体系作为后盾,这就需要企业与最终消费者、中间商、维修站和客户服务部门建立和保持有效的沟通渠道,一方面能够在需要时及时地与他们取得联系;另一方面,可以通过沟通获得产品使用、产品维修、产品退回、消费者意见等方面的信息,以帮助其发现安全问题。并且企业要建立产品与顾客数据库有效的产品数据库能够进行产品批量跟踪,这样就可以通过产品型号、生产批次、系列号和生产日期等及时确定哪些产品应该召回,这些产品是否已经销售出去;良好的客户数据库,使企业能快速地找到缺陷产品的当前使用者。但是从我国国情来看,真正能做到建立完善的质量预警、信息管理系统的企业少之又少。而我国大多数中小企业无力建立相应的信息系统,并且我国许多企业的寿命偏低,如何对其进行监管是一个非常庞杂的工作。

    最后,信用体系的缺失让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作用难以落到实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一个很重要的作用就是促使市场进行重新的组合调整,淘汰不符合市场规范的企业,让负责任的企业占据市场的主导地位。但是从我国的国情来看,许许多多的小企业善于打游击战,无法对其监管,信用体系又尚未建立,也使广大消费者权益无法保障。

    因此,我国要真正的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必须打破种种制约瓶颈,完善相应的配套制度,方能使消费者真正享受到到产品召回制度带来的利益。

    作者:山东岛城律师事务所 张现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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