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青岛市李沧区峰山路附近的47岁男子刘进(化名)多年前曾遭遇过一场交通事故,所受的脑外伤导致其精神障碍。他先后两次离婚,并因此对女性产生一些异常的极端看法。 独居的刘进注意到,他的楼上住进了一个时髦的年轻女孩。这个年轻女孩叫小美(化名),老家在安徽亳州农村,16岁的时候就到处打工,用赚来的微薄收入维持家中的生计,并供弟妹们念书。她住在刘进楼上时,正在本市一家足疗店工作。小美每天上下班路过刘进家门口,这引起了他的注意,看女孩的衣着前卫,有时下班时间较晚,刘进认为小美一定从事不正当职业的,并因此对她产生了仇视情绪。 2008年5月18日13时许,小美从外面买了午饭带回家中吃,上楼路过刘进家门口时被刘进发现。刘进当时喝了一些白酒,他借着酒劲夺门而出,并上前用拳头击打小美的面部,还揪住小美的头发将她拖到自己家中。刘进看到小美在反抗,再次用拳头打了小美,并抄起刀连捅对方的面部和颈部,小美当场死亡。后来,刘进又玷污了小美的尸体。将小美买的午饭吃掉后,刘进到派出所投案自首。次日,刘进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经警方委托,司法鉴定部门进行了司法鉴定,认定刘进是脑外伤所致的精神障碍,属于限定责任能力。 案发后,公诉机关以刘进犯故意杀人罪向法院提起诉讼。小美的父母得知女儿遭遇不幸后,从安徽老家赶到青岛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并索赔36万余元。庭上,刘进称他的行为“给社会消除了不稳定因素”,他始终不认为自己犯了法。 限定责任能力人 可以减轻处罚 李沧法院审理后认为,刘进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他是限定责任能力人,且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日前,李沧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刘进以故意杀人罪获刑十五年,并被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得假释。另外,刘进一次性被害人父母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36万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