弹弓打碎车玻璃 假释犯再偷领重刑 假释考验期的高某因盗窃6起被判有期徒刑12年6个月并处10万罚金 早报讯 家住四方区的无业人员高某,因盗窃罪于2004年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2006年10月被假释,没想到,还没出假释考验期,高某又操起了老本行,短短半年多的时间用弹弓打碎车窗盗窃作案6起,盗得赃款赃物价值近7万元。经过两级法院审理,近日,市中院做出终审裁定,高某因盗窃罪获刑12年6个月,处罚金10万余元。 假释期间继续作案 40多岁的高某家住四方区,由于学历低又没有技术,就加入了盗窃的行列。2004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处罚金4万余元,2006年10月27日被假释后,从2007年9月起高某和杨某等三人(另案处理)在崂山区流清河、沙子口、王哥庄、北宅等地方用弹弓打碎车窗玻璃的方法,盗窃作案5起。去年7月,高某经过预谋后,来到市南区云霄路与漳浦路路口处,用工具撬开一辆别克轿车,偷走了2000元现金和车内的香烟等物品。经过公安机关侦查,去年8月份,高某被抓获归案,去年9月2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时距他假释考验期结束还有半个月的时间。 加上余刑共获刑12年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6次盗窃公民财物,价值近7万元,数额特别巨大,构成盗窃罪,并且高某属于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假释,实行数罪并罚。一审法院以盗窃罪判处高某有期徒刑11年,处罚金6万元,与原判余刑和罚金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6个月,处罚金10万余元。一审宣判后,高某以自己在前5起盗窃中是从犯,不是主犯为由提起上诉,市中院经过阅卷和询问高某后认为,高某积极参与犯罪,是共同犯罪的主犯。近日,市中院做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记者 孙启孟) 车内慎放贵重物品 “如果车内没有东西,这些贼根本不会去撬车门或砸玻璃。”民警提醒,很多人下车后都会把一些烟酒、箱包等物品留在车内,正好给盗窃嫌疑人提供了下手的机会。所以市民尽量不要把贵重物品留在车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