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8日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了《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送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条例送审稿对社会关注的缺陷调查和确认,以及主动召回和责令召回等问题予以了明确规定。 条例送审稿共7章63条。主要包括以下部分内容: ——总则,主要规定了立法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定义、管理体制、各级政府相关责任和举报奖励制度等;
——缺陷调查和确认,主要规定了生产者进行缺陷调查的要求、行政部门缺陷调查的条件、生产者配合调查的义务、缺陷的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与技术资源的管理使用和争议的处理途径等; ——召回的实施,主要规定了发现缺陷产品后召回的启动、消除缺陷的措施、召回计划书的内容和备案要求、对召回计划书的审查、对召回过程的控制、对生产者召回效果的评估、对缺陷产品无害化处理的要求等; ——生产经营者义务,主要规定了产品可追溯性要求、生产者记录保存义务、生产者缺陷报告义务、对缺陷信息发布的要求、消除缺陷的责任期限、消除缺陷的费用规定、销售者销售记录的保存和经营者缺陷通知的义务,以及有关救济程序的规定; ——监督管理,主要规定了行政部门信息系统设立与职责、信息公告制度、信息收集、行政监督职责、行政检查中禁止性规定、企业的投诉与处理、工作人员义务、社会监督与部门协调。 此外,条例送审稿还对相关法律责任等予以明确规定。国务院法制办在公开征求意见时表示,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5月26日前,通过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或者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的方式与国务院法制办联系提出意见。(记者 陈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