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安阳县原县委书记王社民犯受贿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非法所得709.4472万元被追缴。 检察机关指控,王社民在任安阳县县长、县委书记的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以合作投资、购房、报销、看病、调动安排工作等事由,索要、收受个体企业老板、国家公职人员贿赂,共计24起,共收受贿赂金额达748.4万元,以此给相关企业或个人在改制、环保验收、融资、安排工作等方面谋取利益。 而王社民否认受贿、索贿,“要么是合作投资收益要么是借款”,在庭审中,他否认10多起指控,解释说这些款物均是与别人合作投资的收益或是借款,不承认构成犯罪。 对此,检察机关的公诉人说,王社民所谓的合作投资,其实是利用自己的权势,借合作之名,实质在于谋取非法利益。而所谓的借款更是站不住脚,检方认为王社民与所谓的出借人之间均有不正当交易,并当庭宣读了王社民曾交代的所谓借款的三个原则,即:熟人关系,有经济实力,曾经帮过忙办过事。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社民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一审判决王社民犯受贿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非法所得709.4472万元被追缴。 一审宣判后,王社民以一审判决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