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讯 2007年啤酒节期间,岛城一家啤酒公司承包了啤酒城的一个大棚,随后啤酒公司将啤酒节期间大棚内舞台上的演出承包给北京的广告公司,费用是20万元现金和20万元啤酒代金券。演出结束后,啤酒公司认为该广告公司演出的质量和时间都不符合约定,不仅没有给它带来效益,反而损失了不少钱,于是啤酒公司将广告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对方退还40万元费用。近日,崂山区法院一审判决,广告公司退还其中的5万元。
半月演出费用40万元
“我们曾经多次向他们要节目单,但他们一直没给。”啤酒公司在法庭上说,他们承包了2007年啤酒节期间啤酒城里的一个大棚。2007年7月,他们与广告公司签订演出协议,由广告公司负责大棚的演出,啤酒公司支付演出劳务费及代金券总计40万元。啤酒节期间,广告公司并没有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履行,没有向啤酒公司提供演出节目单等。啤酒公司本想在啤酒节上大赚一笔,但却因为演出的质量和时间不符合约定和要求,致使大棚人气不旺,遭受了很大的损失。
广告公司说双方签订的不是演出协议而是合作,是他们为啤酒公司安排聘请演出单位、演员在活动中进行演出。40万元包括两部分,一是演出劳务费和设备费用各10万元,他们已经为啤酒公司进行演出,20万元不应归还,其余20万元是啤酒代金券不能作为货币也不能返还。
广告公司返还5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双方签订合同,2007年8月11日到2007年8月26日演出,演出劳务费用10万元、设备费用10万元,共计20万元。为满足演出质量需求,演出劳务费不足之处由广告公司整合现场宣传资源进行市场化运作,啤酒公司提供广告公司20万元啤酒代金券。活动之前,广告公司提供的现场流程、节目单、舞美效果图等需由啤酒公司签字认可。一方违约承担对方一切经济损失。庭审中,广告公司提供不出啤酒公司签字的节目单。
法院认为,广告公司虽为啤酒公司的活动提供了演出,但履行合同有瑕疵,收取的演出劳务费用应当适当返还。考量到广告公司实际为啤酒公司的活动进行了安排和演出,广告公司应将演出劳务费的一半返还给啤酒公司。法院最终判决,广告公司返还啤酒公司5万元。(许芳 于丰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