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今天上午9时在北京正式召开。正在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行的最高刑期从5年提高到10年。(人民网北京8月25日电)
看了报道,给我的第一感觉是全国人大正通过完善法律制度,进一步加大反腐败的力度,这就意味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一定程度上不再成为某些贪官面临法律制裁时的“挡箭牌”。
所谓“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就是国家工作人
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这一刑法规定从1988年到现在已经实施了20年,应该说对遏制官员腐败起了一定作用,但也存在一些弊端。
弊端主要表现在量刑较轻,导致被一些腐败分子钻法律空子,一些腐败分子案发后不坦白交代巨额财产的来源。因为不明财产越多,就意味着受贿额越少,受贿罪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量刑不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量刑明显比受贿罪轻,根据中国现行刑法规定,对贪污、受贿罪行,根据不同数额,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这一处罚比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严厉许多。 这使得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一定程度上成为某些贪官面临法律制裁时的“挡箭牌”。
道高一尺魔高一丈,贪官们正是发现这样的法律空子,所以很多贪官落马后都出现不明巨额财产,譬如原上海上海市房地局原副局长殷国元被检察机关指控受贿价值3671万余元人民币,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就有812万余元人民币;原郴州市原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曾锦春受贿金额总计3152万元,则有960.75万元财产来源不明,民众对贪官为减轻自己的罪责钻法律空子很愤慨。这样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明显不能适应反腐倡廉建设的时代需要。
如今,正在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行的最高刑期从5年提高到10年。量刑明显加重,或许因为贪官的可恶,有人会认为加到10年还不够,其实,这样的量刑标准已经向全球标准看齐,甚至超过很多国家,譬如新加坡规定不能超过10年,我认为最高量刑10年已经对贪官已经产生震慑作用了,但凡贪官因贪污必定判贪污罪,如果再出现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处,那么贪官只有把牢底坐穿,甚至面临死刑,相信贪官不会再利用财产来源不明罪当贪污的“挡箭牌”。
加强反腐败倡廉工作已经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官员贪污腐败对社会危害性很大,官员贪污腐败不但破坏党和政府的形象更伤害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17大报告指出“党和腐败水火不容”,中纪委书记贺国强多次强调指出对腐败分子绝不放过、绝不姑息,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我想对于已经实施20年,并且存在量刑轻的弊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需要完善修改,全国人大审议刑法修正案修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量刑标准是注重制度建设的表现,对反腐倡廉建设必定起标本兼治的作用,意义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