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至今,我市通过改进和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共解决了10万余户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2008年我市计划配建经济适用住房32.5万平方米、5000套。三年计划配建经济适用房97.5平方米,共15000套。9月1日《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实施后,市民申请和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情况将大为改变,就此青岛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的马耀青副主任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哪些部门负责经济适用
住房管理工作?
答:市、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市、区住房保障机构负责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具体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受理、初审等工作。
问:经济适用住房规划建设有何规定?
答:市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建设、国土资源和房屋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制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
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年度计划,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应当控制在65平方米以内。
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是如何规定的?
答: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应当在项目开工或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前,由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土资源和房屋、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公布。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由开发建设单位根据楼层、朝向、质量和位置等因素,在基准价格上下不超过15%的幅度内确定,但总平均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
以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购买的面积,按照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标准与申请人原住房建筑面积的差额核定,超出部分按照同地段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购买。超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购买部分面积的价款,由开发建设单位向市住房保障机构缴纳后,按本市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的有关规定上缴市财政,专项用于住房保障。同地段商品住房价格由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问:申请人应具备什么条件?
答:凡夫妇双方组成的家庭及离异或丧偶带子女的家庭和年满35周岁的未婚人员及离婚或丧偶不带子女的人员(以下统称申请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申请人具有市内四区常住户口,其中至少一人达到5年以上;申请人财产、人均收入和人均住房面积符合市政府批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的标准。
在申购经济适用住房之日前5年内,因离婚、继承、出售、赠与以及履行债务等原因,将家庭或个人住房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应当计算原住房面积。申请人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已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在退出廉租住房保障后,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问:申请人家庭或个人的财产、人均收入、住房困难标准如何确定?
答:申请人家庭或个人的财产、人均收入、住房困难标准,由市房屋、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住房价格水平、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和人均住房面积等制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问: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提交哪些资料?
答: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户籍和身份证明;住房情况证明;收入证明;财产状况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相关资料。
问: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购买按照何种程序?
答:申请人在销售项目申请购买期限内向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资料。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组织进行申请资料审查,对申请人的住房、收入及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评议、公示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区住房保障机构。
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0日内会同民政部门对申请人的住房、收入等状况进行审核。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日。对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查证不成立的,报市住房保障机构。
市住房保障机构应当自收到资料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并书面通知区住房保障机构予以登记,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发给申请人准予登记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机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问:销售经济适用住房按什么程序进行?
答:销售经济适用住房应当遵循住房困难优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首先,市住房保障机构发布销售公告,内容包括房屋位置、数量、基准价格、开发建设单位及销售时间、地点、方式等;其次,申请人持准予登记通知书到规定的地点办理购房登记手续;再次,市住房保障机构按照住房困难程度对已办理购房登记手续的申请人予以排序,并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入围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日;然后,市住房保障机构在监察、公证等部门以及入围代表的监督下,以公开摇号方式确定选购住房顺序,并予以公布;最后,入围者持相关凭证和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到建设单位按照公布的顺序选购住房。
此外,入围者放弃选购住房权的,应当按顺序递补。
问:经济适用住房从什么时间可以上市交易?
答:经济适用住房自房地产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5年内因特殊原因确需出售的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其经济适用住房由市住房保障机构按照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但经市住房保障机构书面通知放弃回购权的除外。
经济适用住房自房地产登记之日起5年后需要上市交易的,应当将购房时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的部分面积,按照成交价格与购买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差价的5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
问:开发建设单位违规应负哪些法律责任?
答:开发建设单位如果隐瞒房源,不如实上报的;向不符合条件的人员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的;未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公开销售的行为的,由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5年内不得从事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
问:申请人违规应负哪些法律责任?
答:申请人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住房和资产状况及伪造相关证明资料的,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取消其申请资格。对采取欺骗方式申请的,同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已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住房保障机构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予以收购;拒不接受收购的,由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退出已购住房,按原价格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回,并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违规应负哪些法律责任?
答: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青岛郊区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参照何种标准进行?
答: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和即墨市、胶州市、胶南市、平度市、莱西市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参照市内四区的管理办法执行。记者 锡复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