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传宝贝可爱表情 赢世博会门票
·秀出非常视角 征集车展好色之图
·色诱眼球车展另类促销手段大火拼
·参与华泰企业杯摄影赛赢三千奖金
·《医院院长问计于民》系列访谈
新闻中心>专题>时政类>2010市南商贸局>法律法规> 正文
旧报全文检索
版式检索
青岛市集贸市场管理办法

青岛新闻网 2008-08-20 14:21:31 市南商贸局

  现有新闻评论

    (1994年11月25日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7月24日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第十件地方性法规行政处罚条款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1999年9月22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青岛市集贸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集贸市场管理,规范市场
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固定场所的集贸市场均按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 市、各县级市人民政府商品流通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本辖区内集贸市场的统筹规划和审批管理。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辖区内集贸市场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在集贸市场管理方面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集贸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参与编制集贸市场发展建设规划、计划;

    (三)办理集贸市场登记注册,审查集贸市场开办者制定的市场规章制度;

    (四)审查确认进入集贸市场的经营者的经营资格,并对其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五)查处市场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管理职责。

    公安、税务、规划、环卫、市政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集贸市场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集贸市场管理需要设立相应的市场监督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市场管理人员。

    第五条 对在贯彻、执行集贸市场管理法律、法规,维护市场管理秩序,促进集贸市场建设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集贸市场的规划、建设,应当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按照方便群众生活、繁荣地区经济的原则,骋还婊?合理设置。

    第七条 市或县级市商品流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编制集贸市场建设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集贸市场建设规划应当纳入城市建设规划。

    第八条 城市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和旧城改造,应当按照规划建设相应的集贸市场。

    在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和城阳区、崂山区、黄岛区的城区,除经市人民政府决定外,不得批准占用道路开办集贸市场。

    第九条 集贸市场建设本着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筹集资金。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安排相应的资金建设集贸市场。

    第十一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集贸市场,鼓励外地和境外企业、组织和个人到本市投资建设集贸市场。

    第十二条 建设集贸市场在使用土地方面给予照顾。

    城市中建设集贸市场按照规定减免城市建设配套费和网点建设配套费。

    第十三条 现有的和已规划的集贸市场,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作他用。

    第三章 开办与登记

    第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均可以开办集贸市场。

    第十五条 开办集贸市场,开办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商品流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到市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十六条 开办集贸市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集贸市场建设规划的要求;

    (二)具备相应的场地、设施和资金;

    (三)拟上市商品符合国家规定;

    (四)其他必须具备的条件。

    第十七条 申请集贸市场登记注册的,应提供下列文件:

    (一)书面申请;

    (二)可行性论证报告;

    (三)土地使用证明(室内集贸市场应同时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房屋证明);

    (四)联合开办集贸市场的,应当同时提交联合开办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五)批准开办的文件。

    第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集贸市场登记注册的申请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审查,对经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注册,发给市场登记证。

    第十九条 集贸市场因变更负责人、迁移、合并、分立、撤销等,需改变集贸市场登记注册事项的,开办者应当在做出相关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登记注册机关申请变更或注销登记。

    第二十条 集贸市场开办者应当按照公开、公平、竞争的原则出租、出售经营摊位,并与经营者签订协议,收取摊位费,发给摊位证。

    第二十一条集贸市场开办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市场经营设施、服务设施和安全、卫生设施的建设、维修;

    (二)建立健全市场内部日常管理组织和制度,做好集贸市场服务工作;

    (三)负责市场责任区域的清扫保洁、垃圾收集清运、安全保卫、消防等工作;

    (四)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入市经营者的经营资格进行审查;

    (五)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流动人口管理和计划生育工作;

    (六)按规定报送有关统计资料;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交易管理

    第二十二条 凡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允许的单位和个人,均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进入集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

    进入集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

    第二十三条 长期和季节性在集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到集贸市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依法经营。

    在集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集贸市场开办者的统一安排,在指定的地点经营。

    第二十四条 凡国家允许在集贸市场交易的各类农副产品及其加工品、工业消费品和部分生产资料,均可以上市交易。

    法律、法规规定上市交易的商品需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或出具证明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在集贸市场从事服务性、娱乐性经营活动的,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对其经营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明码标价。除政府及物价管理部门规定实行定价或限价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外,集贸市场的商品价格由交易双方协商议定。

    第二十七条 在集贸市场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经营者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亮照(证)经营。各类商品应当划行归市、划线定位、摆放整齐。经营者必须保持摊位、经营设施整洁。

    第二十九条 经营者必须保证其经营的商品和服务的质量,必须使用法定计量器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协同技术监督部门加强对商品质量和计量器具的监督检查;对经营者使用的计量器具实行定期鉴定和日常校核制度。

    第三十条 禁止销售下列物品:

    (一)未经批准经营国家规定实行专营的商品;

    (二)国家、省、市列入保护范围的珍贵稀有动物、植物;

    (三)生产性废金属;

    (四)各类枪支、管制刀具和警用、军用装备;

    (五)有迷信、反动、淫秽内容的书刊、音像制品及其他非法出版物;

    (六)有毒、有害、腐烂变质的食物;病死、毒死及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品及其制品;

    (七)爆炸、剧毒、易燃及放射性物品;

    (八)毒品及麻醉药品、毒性药品、国家规定不准上市的中草药;

    (九)假冒伪劣商品;

    (十)依法应予检疫、检验而未检疫、检验的物品;

    (十一)国家、省、市规定禁止在集贸市场销售的其他物品。

    第三十一条 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非法买卖票证和用票证交换商品;

    (二)以次充好,掺杂使假,偷工减料,短尺少秤;

    (三)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哄抬物价,垄断价格;

    (四)赌博和从事看相、算命等迷信活动;

    (五)野蛮恐怖、摧残人身健康,败坏社会风气的卖艺活动;

    (六)收赃、销赃活动;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三十二条 经营者必须依法纳税。

    经营者必须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缴纳市场管理费。

    第三十三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集贸市场收取费用。对在集贸市场乱收费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制止,经营者有权拒绝。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集贸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不履行摊位出租、出售协议而产生纠纷的,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未经登记注册开办集贸市场的,责令停止开办,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二千元至二万元罚款;

    (二)申请开办集贸市场时隐瞒真实情况,骗取批准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一千元至一万元罚款,并责令其补办有关手续,经审查不具备开办集贸市场条件的,注销登记,收回市场登记证;

    (三)改变集贸市场登记注册事项而不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的,责令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并处以一千元至五千元罚款;

    (四)无营业执照或不按规定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没收违法经营的商品和违法所得,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

    (五)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摊位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六)不亮照(证)经营或不在指定地点、摊位经营的,给予警告,可并处二十元至一百元罚款;

    (七)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除由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罚的外,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物品,可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八)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罚的外,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物品及工具,可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九)经营者不按规定缴纳市场管理费的,按日加收千分之三的滞纳金,连续三个月拒不缴纳市场管理费的,可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十)集贸市场开办者不履行第二十一条(一)、(二)项职责的,予以警告,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七条 对拒绝、阻挠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和殴打、侮辱行政执法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职务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页面功能   】【新闻爆料】【 小字】【 】【打印】【关闭

相关链接:
 
图片新闻
 
热点资讯
· 锅碗瓢盆音乐剧青岛海信广场上演
· 水中待产—夏季分娩新选择
· SOKO康复新概念
· 自然的就是最好的
· 恒安标准人寿打造五心级零障碍理赔
· 百众惠理财计划5年收益100%
· 肛泰医院 医疗补贴随气温回升升温
· 锦绣前程羽毛球赛报名
· 少儿安全知识大比拼大奖等你拿
· 幸福密码、健康存折获男性亲睐
· 兴业银行代销沪深300指数基金
· 意外援助热线被打爆专家叹少年无知
精彩专题
 
聚焦青岛海湾大桥主航道合龙
 
聚焦三线一站 烟青威1小时互通
 
[时政]
李沧:拥湾枢纽 生态商都
[时政]
网上晒青岛荣誉
 
[房产]
东海路9号业主保时捷尊贵体验之旅
[房产]
乐客城品鉴会成功举办
[教育]
瑞士IHTTI纳沙泰尔酒店管理学院参观访问记
[教育]
关爱用户:“健康洗衣专家”三洋再树服务标杆
[健康]
幸福预谋 心水礼物换取难忘母亲节
[健康]
丽江5年内欲打造超百亿元螺旋藻产业
·深圳航空青岛招聘空姐空哥公告
·吃肯德基早餐 读青岛早报
·用爱心为生命加油——青岛市第九届Rh(-)献血者联谊会活动
·中心血站开展避灾自救主题活动
·青岛市民庆红十字日 家庭组团来献血
 
·世界红十字日,青岛大学生献血热情高
·
世博赏灯:低碳时代的“中国红”
·体验式营销引领全球营销潮流 喜来健体验营销的进步史
·全球首款物联网洗衣机在海尔诞生
·莱西:伟大母爱让爱心延续
酷图·视频
 
锥子脸?Out啦!方脸开始大行其道
 
拉面馆偶遇凤姐
 
新疆鲤鱼腹内惊现人脸
 
[视频]
黄金联赛跳远选手被标枪扎伤
[视频]
斯里兰卡政府军猛虎组织冲突
[视频]
强台风万宜登陆日本九州岛
[视频]
第四部奥运宣传短片封镜
[视频]
武陵源天子山现云海奇观
[视频]
撞车骗保警方揭穿职业撞车族
频道精选
 
单日成交2299套 青岛新房成交破记录
 
最后冲刺 12月上市新车早知道
 
 
5.28亿 期指首个交易日平稳交割
 
毛驴宅急送 摩洛哥独有的百姓生活
 
 
“油耳朵”一周掏一次
 
1
 
 
佳能EOS450D震撼亮相
 
联通实施受灾灾区欠费不停机
 
[房产]
透过观望看楼市 房地产市场迎来“分水岭”
[汽车]
母亲节鲜花物语
[健康]
岛城手足口病发病人增多 专家提醒识别重症
[旅游]
大雨无碍行走无限极 5000人昨暴走七公里
[财经]
发改委三年内不征房产税 短期无更严厉新政
[教育]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