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抗震救灾款物监督管理,确保救灾款物正常发放和使用,近日,市北区制定出台了《市北区接受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对抗震救灾款物的接受单位、接受方式、发放使用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单位和个人捐赠的款物统一由区民政局、慈善协会和红十字会接受,上述单位在接受捐赠款物时,要建立台账,及时登记,并向捐赠方开具政府非税收入统一票据。捐赠资金通过票款分离的方式缴入区财政
局设立的捐赠资金专户。
捐赠款物的使用,由区民政局根据救灾需要或捐赠人意向提出使用建议,经区监察局、财政局等四部门会签,报区政府批准后,由区财政局拨付。捐赠资金采购货物要纳入政府采购流程,不得擅自违规购买。接收单位要做好捐赠物资保管工作,不得随意改变物资用途、私自截留、克扣。善款的使用情况应及时反馈至捐赠单位和个人。
此外,《暂行规定》中还要求,区审计局要对捐赠款物台帐进行跟踪审计,确保捐赠款物的拨付发放过程符合法定程序。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贪污私分、截留克扣、迟滞拨付造成严重后果等行为坚决查处、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