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海外腐败行为法》于1977年制定,是其反海外商业贿赂行为的主要法律文献。1998年美国国会通过《国际反贿赂与公平竞争法》,修订了《海外腐败行为法》。
该法主要有两部分内容:一是要求公司根据《海外腐败行为法》加强公司的财务制度;二是关于反贿赂的规定。如果被定有罪,对公司处以200万美元以下的罚金,对股东、雇员和代理处以10万美元以下的罚金并可判五年徒刑。司法部和证券交易委员会
还可以对被告进行民事处罚,处以罚金,勒令被告停止其违法活动,也可以禁止被告入市。
该法适用于美国公司在海外的腐败行为,适用于任何公司以及为公司效力的高管人员、董事、雇员或代理,旨在禁止美国公司向外国政府公职人员行贿,其规定的受贿人,并不按照其行政身份确定,而是看其是否实际行使政府公共权力。这样,所有使用公共权力的人员都可以成为受贿主体,比如受委托为政府进行设计的私人设计师以及受政府控制的商业机构中的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