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把手”是我国高频率使用的一个特定的概念,若从语词看它的定义是混沌的,但从使用来看它又是非常明晰的---所谓“一把手”,就是指各级党委、政府及其部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中居于首位的负责人。就我国而言,在一个地区、一个部门、一个单位的领导班子和全局工作中,“一把手”处于极其关键地位,起着极其重要作用,负有全面领导责任。
然而,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深入,“一把手”所发生的问题的数
量和影响,既触目惊心,又屡见不鲜,这无疑表明一个非常严峻的现实,“一把手”腐败,反映了我们对各级“一把手”的监督仍是一个薄弱环节和一个有待克服的难题,这是我们党保证长期执政、执好政必须解决的问题,因此,对“一把手”的监督,是我们党内监督和反腐工作的重点和关键。
一、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应当必须解决
(一)“一把手”腐败的表现形式
在法治已经成为社会主题的当今时代,全世界都在探索怎么步入法治的良性轨道,我们的党和国家也正在为建设一个法治社会积极努力,但是,党的依法执政、国的依法治理尚处于探索的阶段。我们目前有两个不经意的“强调”,却往往一些地方步入了实实在在的误区:我们强调加强党的领导,一些地方的党委书记便以个人替代党委而逐渐走向了个人权力不断强化的误区,我们强调行政首长负责制,一些地方的行政首长则以“组阁老板”身份逐汽渐走向了个人权力日益增加的误区。“一把手”大权在握,而个人素质不高、制度不全,就使一些“一把手”逐渐走向错误之路甚至犯罪之路,给党和人民的事业造成严重危害。
“一把手”的腐败,主要表现为“五个一”:“意见一面听--自然是听其所好;决策一言堂---容不得他人提出任何不同的意见;办事一手遮--老子天下第一,舍我其谁也?用人一句话--任人唯亲、唯友、唯意志,什么原则、标准、程序,全然不顾;花钱一支笔--公私不分,慷国家、集体、人民之慨,中饱私囊”。
(二)“一把手”腐败的严重后果
任何腐败都是社会的肌瘤,而“一把手”腐败则是社会的恶瘤。“一把手”的腐败往往会出现大面积“蔓延式”和上下“纵深式”腐败,其恶性后果和危害程度较之一般社会腐败严重得多。
第一、诱发政治危机,严重动摇政权。从世界上一些国家近年来发生的一系列政权被巅覆的事件看,绝大多数都是由于执政党和国家的各级主要官员腐败所导致的。从我们国家看,不少地方腐败的“一把手”以权谋私,使其“腐败示范效应”引发了“多诺米骨牌效应”及“瀑布效应”,在腐败“一把手”的带动下,其属下一大批干部相互仿效,争先恐后,“前腐后继”,“腐风一吹败一片”,一旦东窗事发,往往都会出现“政治震荡波”,引发社会动荡。长此以往,势必动摇国家政权的巩固。
第二、带来经济问题,严重阻滞发展。腐败的“一把手”是从事腐败中捞到了不少好处,但同国家和人民和利益相比,这些都是蝇头小利,小利既伤了大利,又失去了大义,从而给国家和人民造成惨重的损失,严重影响了当地的经济发展。
第三、导到社风污染,恶化党群关系。腐败的“一把手”往往个人利益高于党和人民的利益,长此以往,腐风横行,党风不纯,社风不正,人民群众怨声载道,干群关系趋于紧张,社会文明严重破坏。
(三)“一把手”腐败的主要原因
1、封建恶习潜化
深受两千多年封建专制影响的中国社会,形成了以官本位和官至上的拜权主义封建恶习,而官之贪污、官之腐败也就非常普遍。我们党对封建主义特别是对封建土地制度和豪绅恶霸进行了最坚决最彻底的斗争,在反封建斗争中养成了优良的民主传统;但是长期的封建专制主义在思想政治文化各个领域的遗毒极深,要彻底肃清,并非朝夕之事。党内民主和国家民主创造的不少有效形式,也没有很好地制度化、法律化,法律缺乏应有的权威。党的权力过分集中于个人,党内个人专断和个人崇拜现象滋生。尽管改革开放二十多年了,但封建恶习的阴魂仍未完全消失,“一把手”稍有不慎,便加入了腐败之列。
2、不良因素影响
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推进和国门的不断大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社会人际关系,人们的生活方式、思维方式、利益关系等都发生了急剧的变化,崇尚金钱的拜金主义也侵蚀着一些人的思想,加之体制转换过程中法治和权制机制不健全或存在疏漏,权力的寻租和出租市场逐渐形成,腐败现象便“油然而生”。
3、个人素质低下
就目前我们的领导干部群体看,“一把手”并非思想境界都高、自律意识都强,不少“一把手”本能的拒绝接受监督。他们或者理论功底薄弱,又不爱学习,在大是大非面前把握不准方向;或者个人私欲膨胀,享乐主义思想严重,追求灯红酒绿、金钱美女;或者组织纪律观念淡薄,讲关系不讲原则,讲私情不讲党性;或者工作中独断专行,作风漂浮,听不进他人意见。于是,一些思想境界低下的“一把手”,私欲放纵,利益熏置心,放弃思想改造,拒绝组织监督。腐败的“一把手”,往往都具是“两面人”。台上“孔繁森”,台下“王宝森”。而我们对“一把手”的监督,又往往是“上级监督路太远、同级监督手太软、群众监督听不见、舆论监督看佛面。”整个监督体系及运作一定程度上存在分散、软弱、滞后的现象,这给了个人素质不高的“一把手”以腐败的可乘之隙和信号理解。
腐败的“一把手”,往往都具有广泛而严密的“关系网”,他们利用各种机会营造出了“八方眼可观、六路耳能听”的关系网络,有后台保护,有荣誉加身,有耳目通报,有感恩之人,还可以花公家的钱购买报刊版面、电视节目,使其腐败不易暴露,监督难以到位。
4、监督制度的不健全
事实证明,目前对“一把手”的监督,从制度层面看,一定程度上存在“老法已失灵,新法还不明,好法不执行”的状态,是“一把手”监督困难的根本原因。正如邓小平曾经指出那样:“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
一是“一把手”选人用人的制度缺乏法治。“德才兼备”是我们党一贯坚持的标准选拔任用干部,我们能够选出一大批“靠得住、有本事”的党放心人民拥护的干部,就是坚持了这一标准。但无庸否认,包括“一把手”在内的领导干部升迁的方式,主要还是任命制,而选举产生的“一把手,选举人意志又不能得到充分体现,民主仍然主要存在于理论状态,“一把手”一旦拥有了权力,便有了极大的决定其副职和下属的升迁降级的权力,因此,腐败的“一把手”所在单位,所选所用的人都是“一把手”认为“靠得住、有本事”的人,一般而言,群众认为那些不该用的人,其实基本上不是“一把手”的“认识”问题所致,而是“意识”所致而。可想而知,这些仅仅是“一把手”认为“靠得住、有本事”的干部,是不会真正来监督“一把手”的。
二是“一把手”管人管事的权力过分集中。“一把手”的腐败一定是权力所致,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腐败的“一把手”往往掌握人财物的决定权,决定着下属的前途命运,都拥有相对集中的权力。“大权独揽,小权不散”成了一些“一把手”的权力理念,他们将自己与组织划上全等号,党的领导变成“个人领导”,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集于一身,处于无监督的封闭状态,于是,有权者不敢监督,无权得不能监督,内部不愿监督,外部无法监督。
三是“一把手”监督制约的制度不够全面。目前,就对党的各级组织及各级领导干部的监督制度而言,应当说我们还处于探索和发展中,现在已经制定和实施的有党内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党际监督等多种监督形式及不少好的规章制度,但在新形势新环境下出现了不少新矛盾、新问题,这也必须用新方法来解决,必须规定新制度以适应变化着的形势。就目前及发展需要来看,我们的监督制度还不够全面,诸如:监督内容和领域不够广泛,事前和事中的监督不够充分,监督机构缺乏相对独立性,监督权受制于执行权和缺乏可靠保障,监督渠道不畅,监督合力不够、协调机制不健全,监督法规不健全,监督教育不到位,监督制度不落实等等。
二、一部非常严肃的法规应当坚持贯彻
(一)《条例》是依法治党的严肃法规
依法治国必须首先依法治党。党中央颁布实施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本文简称《条例》),特别引人注意是将制度建设置于前所未有的高度,在对加强党内监督作出一系列制度设计,力求从制度上规范监督,过去一定程度存在的监督因人而异、因领导人更迭而更迭的状况将得到根本改变,应当说,这是依法治党的重大突破,为依法治国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二)《条例》是明晰管用的严格法规
《条例》针对“一把手”易腐败的现状,明确将“一把手”作为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规定:“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针对过去有的地方和部门民主生活会质量不高的情况,专列“民主生活会”一节,明确要求:民主生活会情况和整改措施要及时在一定范围通报;党员有权了解本人所提意见和建议的处理结果;上级党组织认为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不符合规定要求,可以责令重新召开等;针对加强党内民主问题,专列规定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制度一节,以最大限度地满足各级党组织和党员的知情权,针对监督程序的健全,明确了职责和程序,使党内监督有程有序,监督刚性化增强;针对监督层次问题,《条例》明确界定了党内不同层次的组织、机构、人员监督职责的形式,进一步规范了党内的权力关系,确认了党的各级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党员以及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在监督方面的职责、责任和权利,即所拥有的权力。《条例》还专列“舆论监督”一节,这在我们党的监督史上还是第一次法规形式高度重视舆论监督,明确要求要重视和支持舆论监督,要自觉和主动地听取来自新闻媒体的意见,要根据舆论监督的要求,推动和改进各项工作。
(三)《条例》是关爱干部的重要法规
反腐败的目的不仅是发现和查处了腐败分子,也是为了有效地爱护和挽救干部。领导干部是我们党的宝贵财富,是带领人民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中坚力量,多一个领导干部失足,对就党造成的损失就多一份,老百姓对我们党的信任就减一份,我们党的执政能力就弱一份。党培养一个领导干部特别“一把手”是很不容易的,因此,必须把反腐败的关口前移,强调全党都有监督职责;所有领导干部都要接受监督,特别是加强对“一把手”的“重点对象”的监督;领导干部向组织报告重大事项、述职述廉;强调抓苗头性问题等,无一不是为了防患于未然,预腐于萌芽。可以说,这是党对干部的无比关怀和爱护。吴官正同志所说:“我们加强监督的目的,就是希望领导干部不犯错误和少犯错误”,“我们党总是希望通过教育避免腐败案件的发生,使党风越来越好。”对此我深深地会到,作为党培养的干部特别是受党培养教育多年的一名单位“一把手”,务必充分领悟和感谢这种伟大的关爱。无论自己的岗位如何、自己手中权力的大小、自己的能力怎样、与领导关系怎样,都要严格遵守党的纪律,自觉地乐意地接受监督,加强自律,强身健体。
三、一套非常严格的体系应当不懈探索
加强“一把手”的监督是解决好党内监督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强调要“注重思想道德教育,加强廉政法制建设,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这就为加强“一把手”监督明确了一个全新的思维方式和工作方向。
(一)造势:营造“一把手”的监督氛围
营造“一把手”全方位多角度的监督氛围,必须加强监督教育,普及监督意识,充分利用党内监督、法纪监督、党际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有效手段,大力宣传监督领导干部尤其是监督“一把手”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让敢于、勇于监督形成自然氛围,让“不知不觉腐败”的“一把手”警钟长鸣、“不打瞌睡”,让想贪污的“一把手”贪不到、不敢贪,让腐败的“一把手”无法逃脱法纪的制裁。
(二)铸魂:增强“一把手”的党性修养
党性修养是党的领导干部个人修养的核心,其重要途径是加强学习。不少腐败的“一把手”总结自己失足的重要原因时总是在第一条就说:放松了学习,没有提高自身素质,又拒绝接受监督,在应对市场经济的挑战中当了败兵,从而被权力、金钱、美色俘虏。要把加强“一把手”的理论和法律学习,作为其修身的基础工程,唤醒和强化“一把手”能科学评价自我,正确看待手中权力;强化自律意识,提高内控能力,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培养“一把手”讲政治、讲正气、讲学习的精神风貌,促使其牢牢树立“新三民主义”即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进而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
(三)选优:完善“一把手”的升迁制度
解决“一把手”监督难的前提是选出好的“一把手”。要贯彻党的干部选选拔任用的一系列法规,贯彻干部‘四化’方针,坚持‘五湖四海’和德才兼备的原则,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第一位。必须走群众路线,实行领导和群众相结合,才能真正把人选准用好,因为干部的优劣和是非功过,群众看得最清楚,也最有发言权。对干部的任命制要逐渐减少,不断加大选任制、试用制、聘任制、交流制。要建立举荐干部错误追究制度,约束和纠正“一把手”在用人上的滥用权力行为。对干部任免,必须做到集体讨论、民主集中、个别酝酿、投票表决,严禁以个人好恶决定干部升降去留。
(四)审戒:保证“一把手”的身心干净
要加强对“一把手”的审计监督。审计监督不能仅仅是离任监督,而且要包括任前、任中监督,以保证审计监督发挥全程效力。审计部门除了一些重大财经问题随时审计外,对单位“一把手”至少两年要审计一次,推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制。建立上级领导与下级“一把手”的联系制度,坚持每年有重点、有计划、有针对性地与下级领导班子“一把手”进行“诫勉谈话”,利用上级权威强化对下级“一把手”的监督。
(五)分权:限制“一把手”的权力范围
一个西方政治理论家有句言:“权力倾向于腐败,绝对的权力倾向于绝对的腐败”。不论什么样的“一把手”,都有相对的权力,而监督“一把手”的有效手段就是优化权力配置,对“一把手”权力进行有效分解和制衡。在分权时,必须分清哪些是决策权,哪些是执行权,哪些是监督权,这三种权力绝不可集于“一把手”一人之手。“一把手”权力的分解和制衡,不能凭“一把手”本人的觉悟和安排,而应当成为一种强制实行制度。就目前而言,必须改变“一把手”组阁的“承包制”模式,变专权为分权,将权力分散,不能将关键重要的权力都集中于一个人身上,权力要分流,同时形成相互制约,要增强纪检部门的监督权限,弱化“一把手”对纪检部门的“监控权”。此外,还应当制定轮岗的严格规定,不少“一把手”看似风光,其实并非他个人有什么特殊的才华,委实是岗位所致,对那些重要岗位的“一把手”,要定期轮岗,这样既保护了“一把手”的安全,又保证了党的事业的安全。
根据分权制衡原则和《条例》要求,我们单位推行了“一把手”“两个不直接分管”的措施,第一,不直接分管财务,财务事宜集体研究,购物、开支实行申报制,根据金额大少由分管领导或集体研究决定,报账实行一单多签会审制,开支的发票,必须附有购物、开支审批单,发票上有经手人、后勤科长、分管财务和业务的校领导审签,集体定时会审,对大型物资采购和工程都实行招投标制,由领导集体研究原则,分管领导负责、群众参与,依法依规办事。第二,不直接分管人事,凡属职工职务职称晋升等人事问题,都实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群众评议、民意测评、张榜公示、分管领导把关、集体研究决定,强化对“一把手”权力的监督制约。从实践看,“两个不直接分管”发挥了积极作用,一是权力得到分解,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更为有效,权力运行程序更加严密,使权力运用更加透明、高效。三是减轻了“一把手”的压力,使“一把手”有更多的精力谋大事、抓发展。四是权责明确,加强了民主,促进了团结,推动了工作,五是减少了风险,使“一把手”得到有效保护得到加强。
当然,这也需要不断完善,我想,主要是坚持行之有效的制度,同时,“一把手”应当主要掌握科学决策的权和工作督查权,而执行权一定要分开,“一把手”不能独立履行行执行权,执行权也要形成制衡关系,监督权一定要加强,并独立行使,不能要求监督者与“一把手”的意志一致和所谓的团结。
党的事业是由若干个单元构成的一个有机整体,如果某一单元的“一把手”成了党的“异化力量”,那么,不仅这个单元会走向“盲人骑瞎马,夜半临深渊”的危险,对党的整体事业也将会造成损失。因此,“一把手”应当具有相当的睿智,首先就必须有“知事之明”,有高度责任感,知道自己责任重大,以“如临深渊、如履薄冰”的心态看待自己承担的事业和所处的位置,真诚地希望得到监督和帮助。同时,必须有“自知之明”,明白自己份量和力量,清楚自己有什么弱点。总之,监督“一把手”,必须从内外入手,自己随时清醒,外部随时清理,保持清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