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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跑高速撞车也要赔 上险出车祸索20万(图)

青岛新闻网  2008-01-21 05:48:43  青岛早报

 

       新手跑高速撞车不赔? 法院认为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与新交法相悖 张先生胜诉获赔20多万元

       驾车在高速公路出事故,车主张某在向保险公司索赔时,对方称保险条款规定“在实习驾驶员期间上高速公路出事不赔”。市南法院受理此案后,认为保险公司无法证明与原告张先生签合同时,曾把保险合同规定的被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做明确说明,并且保险条款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相悖,最终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张先生保险赔偿金20余万元。记者昨天获悉,保险公司已履行判决。

       事件:

       车辆报废保险公司不赔

       张先生在起诉书中称,他在2006年6月27日交纳保险费近6000元,通过保险公司业务员为自己的福特轿车办理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等各项保险,保险期限为一年。2006年12月21日,张先生驾驶福特轿车在济聊高速公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福特轿车撞护栏后起火,车辆已经报废,造成财产损失约20万元。次日,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的张先生向德州市公路管理局交纳7900元,赔偿被撞护栏。

       “保险公司审查后认为应赔付我20多万元,但后来以总公司未批准为由拒绝赔偿。”张先生因此将保险公司诉至市南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按合同赔偿。

       保险公司:

       免责条款中有明文规定

       在法庭审理此案时,被告的保险公司称确实与张先生签有保险合同,但其中的一条免责条款规定张先生考取驾驶证未满一年,属实习驾驶员,在此期间上高速路行驶出车祸,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2004年之前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实习驾驶员不得上高速公路行驶,免责条款就是根据当时的这条法规制定的,一直沿用至今。”一名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告诉记者。

       法官:

       免责条款与新交法相悖

       市南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公司以张先生在实习驾驶期间上高速而拒赔的理由不成立。被告向法院提交的保险条款规定,与2004年开始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相悖,新法规定实习期在高速公路上驾驶不违法,而保险公司的规定是早在2004年之前制定的,明显滞后于法律。

       另外,法院认为,张先生在车行购买车辆后,保险由车行代办,保险公司的投保单是格式化合同,张先生在投保单上签字,并不能证明保险公司将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向张先生做明确说明。保险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曾向张先生说明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所以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因此判决保险公司向张先生支付20余万元的保险赔偿金。(段海鹰 摄影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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