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张“百元大钞”卖12块钱 80后倒卖假币10余万
核心提示:每张“百元大钞”批发价只有12元,3名“80后”先后倒卖假人民币10余万元被审判。
半岛网1月20日报道 每张“百元大钞”批发价只有12元,3名“80后”做起了买卖假币的生意,先后倒卖假人民币10余万元。近日,李沧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3名案犯对罪行供认不讳,最终分别被判刑并处罚金。
2006年年中,在青岛打工的沂水籍男子张某,通过朋友介绍联系上了身在河南的河南籍男子周某。张某听说周某做的是“卖钱”的买卖,并且假币的仿真程度极高,便提出想购买。随后,周某与其同伙刘某(另案处理)来到青岛。周某以每100元假人民币12元的价格卖给了张某10000元假币。2007年4月份,张某又从周某处买来10000元假币。
龚某也是周某的一个客户。2006年7月中旬,周某从刘某处拿到10000元的假币,以每100元假人民币17元的价格将这笔假币倒手出售给龚某。龚某事后迅速销售给他人,获利颇丰。此后,龚某先后3次从周某手中批发来3万元假币。2007年7月8日11时许,龚某携带11200元假币来到河南庄小区准备销售给他人时,被民警当场抓获。
2007年7月,张某联系到周某,表示自己可以介绍个大客户,想从中挣些提成。周某伙同刘某携带3万元假币来到青岛。周某、张某等人在李沧区某学校门前,欲将假币卖给陈某时,被民警当场抓获。经查,张某先后出售、购买假币5万元。
经审查,周某等3人均是“80后”,文化程度都不高,周某只有小学文化,几人都没有正式工作。在庭审过程中,3名案犯对所犯的罪行供认不讳。李沧区人民法院依法进行了宣判,周某犯出售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罚金10万元;张某犯出售、购买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罚金5万元;龚某犯出售、购买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罚金4万元。 (搬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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