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接受捐助需签"道德协议" 强制感恩引争议
昨日,河南濮阳南乐县刚刚考入大学的毛青(化名),在得到省慈善总会“爱心接力慈善助学基金”时,接受并签订了一份“道德协议”。协议规定,毛青毕业后,在不影响正常生活的情况下,要回捐不少于受助数目的慈善资金。
“道德协议”要求受助者回捐
今年,毛青以603分考入了郑州大学。父母双亡,跟随家境并不宽裕的姑姑生活的他,为了凑够学费,找到河南省慈善总会,希望能得到救助。
工作人员告诉毛青,省慈善总会今年和往年的助学活动不同,此次受助者需签订一份“道德协议”。协议要求受助方要承诺,参加工作后,以实际行动回报社会,在不影响生活和工作的前提下,要自愿回捐不少于受助的资金3000元。毛青毫不犹豫地签了。
与此同时,平顶山鲁山县两名企业家出资220万元,资助82名学生完成学业,这些学生也要签订协议,承诺每年汇报一次学业,毕业后3年内还清钱。
感恩之心要用协议来“强迫”,这是否违背了慈善救助的原则?
省慈善总会常务副会长杨德恭说,自从2001年省慈善总会成立以来,“助学”一直就是慈善事业中的重要部分。但在实际操作中,有很多学生受到资助后,并无任何感恩之心,对捐助方也无任何表示,这有时真的让捐助方很“受伤”。
据了解,去年,中国移动河南分公司出资30万元,资助了100名大学生。但是,仅有两名有回馈,汇报了学业。
一年前,省慈善总会开始酝酿和受助学生签订“道德协议”,以让受助学生学会感恩,并在不影响生活和工作的前提下,回报社会。
今年8月19日,省慈善总会联合一企业共同设立“爱心接力慈善助学基金”,5年注资100万元,用以帮助家境贫困的大学生。在这次捐赠仪式上,省慈善总会明确要求,受助者需签订一份“道德协议”。
目前,“道德协议”仅处于“建议签署”的阶段,省慈善总会称,将是协商式,而非强制式。
做义工也算是“回捐”的一种形式
事实上,省慈善总会的做法并非全国首创。在广东,有一个成功的案例:当地的碧桂园控股有限公司每年都要拿出100万元,设立“仲明大学生助学金”,
被资助者必须签《道义契约》。契约要求,受助学生进入社会后,在经济条件许可的情况下,要偿还助学金,并比照学生贷款支付利息,以帮助其他大学生。
令人欣喜的是,第一批受助学生毕业后,半个月里,即有21人偿还16450元。这也许证明,如果有了约束,即使是无形的,学生们也将学会感恩。
杨德恭对“道德协议”更深刻的期待是,不仅培养受助学生的感恩心,还能对其慈善意识进行启蒙,进而普及全体参与的平民慈善。
此次“爱心接力慈善助学基金”的捐助方、秋雅茶行董事会主席说,在美国,慈善绝不仅仅是有钱人的游戏,普通民众才是慈善事业的主体。2005年,美国公民私人的慈善捐赠总额为2603亿美元,人均捐款878.2美元。同年,中国的私人慈善捐赠为17亿元,人均1.3元人民币,约相当于0.16美元。
以助学资金为例,每年,仅到省慈善总会求助的就有上千人。以每人受助3000元计算,至少需300万元善款。截至目前,省慈善总会该项资金到账仅有130万元。
“受助学生现在签协议,被要求回捐,培养起了感恩心,基金也才能长久运行。”杨德恭说。
为了消除“道德协议”只是为了钱的误解,省慈善总会计划,在未来的“道德协议”中,增加一项新内容,如果受捐助者没能力回捐资金,可以进行另一种形式的“回捐”,如帮助孤寡老人,做义工等,即奉献劳务、爱心。
要求回捐违背慈善事业原则?
在大多数人的概念里,慈善事业应是无偿、宽容的,不应该有附加条件。现在,受助学生被要求签署回捐协议,是否违背了慈善事业的原则?
根据媒体报道,华东师范大学学前教育专业一位大三女生因家境贫困,接受一家知名餐饮企业每年5000元的资助。按照约定,她每周要到该企业的门店打工一次,“接受人家的帮助,就要为人家做事”。她说,如果自己做得不好,就觉得容易受到别人的指责。
根据中国传统的道德规范,对于受助者来说,知恩图报是理所当然的。不过,相对于主动回报来讲,签订协议的回报则相对被动。
上海市慈善基金会文化宣传部部长金重愉认为,如果个人有愿望、有能力,就可以帮助别人,但不能对受助者提出附加的义务。比如资助贫困学生,如果受助学生努力读书,成绩优秀,捐助者当然觉得“有成果”;但如果受助学生考试成绩不理想,捐助者也无权对其指责,因为“慈善本身不带强制义务”。
河南省慈善总会则认为,签订协议在情理之中,任何捐赠都是有条件的。杨德恭说,根据相关政策,捐助方有权对受助者的年龄、性别、家境等进行要求,这些都是条件。只不过,“道德协议”的条件是无形的。
郑州大学社会学教授张明锁也赞同签订协议。他说,如果学生不愿意签可以不签,作为捐助方,有权对受助者提出要求。更何况,这个要求是合理、正当的。杨德恭说,回捐产生的一个良好结果是,可以“续薪传火”。也就是说,回捐资金不会回流到捐助方手中,而是用来帮助其他生活困难的学生,能有效缓解善款来源不稳定的压力。
不回捐也没处罚,侧重受助者自我约束
2006年,深圳歌手丛飞去世后,其生前资助的百名学生全部失声;今年8月份,重庆万州一学生放弃学业,拿善款进行创业,被捐助人诉诸法庭要求偿还;湖北5名贫困学生因不知感恩而被取消受助资格……类似事件越来越频繁,让人怀疑“滴水之恩,当涌泉相报”的道德规范是否深入人心。
在此背景下,“道德协议”要求受助方“知恩图报”,给捐助方一个交待,受到了广泛赞扬。省慈善总会一再表示,这份协议并不具强制性,只是对受助者道德水准的考量。
杨德恭说:“是否履行协议只靠受捐者的道德和良心,省慈善总会一定会保证受施者的人格尊严,即使不回捐,也不会对受助者的资料进行公布,更不会诉诸法律。”另外,这份道德协议的人性化之处还在于,学生回捐有一个前提,就是在不影响工作和生活的条件下。并且,也没有规定回捐年限。
助学贷款要求受助学生6年内必须还清贷款,否则会有相应的处罚。相比之下,“道德协议”则侧重自我约束,如果受助者不履行协议,并不会受到任何实质性的惩戒和损失。
林秋雅则宁愿相信,大部分人都具备美好的人性和良心。她希望,受助学生不仅是经济困难的,更要具备优良的品质和道德。
“如果需要签,我肯定签”
变赠为“借”,要求受助者来回报社会,这种相对的约束会不会伤害到受助学生的自尊心?
国家民政部救灾救济司司长,负责指导、推动全国慈善工作的王振耀说,大家往往希望受助者不断感恩,“道德协议”要求学生学会感恩,本身是对捐助者尊严的一种伤害,对学生不是很好。类似探索值得鼓励,但并不一定完善。
虽然在形式上稍有“强制”意味,但郑州大学社会学教授张明锁却认为,这个协议签得对。“应该不会伤害到大学生,助学贷款不是也得签协议吗?责任和义务从来都是双向的,大学生得到捐助,理应再回报社会。”
不可忽视的是,在助贷政策中,签订合同的双方是平等的,是一种法律关系,如果不还助贷,可能被公示资料,或者被作为不良记录输入银行的诚信系统。而在慈善捐助中,是赠予关系,受助大学生在心理上相对弱势。
但是,受助的大学生们似乎并不反感此份协议。河南周口夏邑县的一女生表态:“如果需要签,我肯定签。”她今年考上了郑州大学,家境贫困,即将得到省慈善总会3000元的捐助。
去年考上武汉大学并接受省慈善总会“金秋助学基金”的桂涛(化名),入学半年后,他曾认真地给省慈善总会写了一封信,汇报了学习、生活情况,并附上一首自己写的表达感恩的诗。
“其实,接受别人的捐助,我们应该自觉回报。‘道德协议’以书面的形式要求,也是一个必要的提醒。”桂涛说,但他同时认为,自己虽然没有签“道德协议”,但接受了捐助后,感觉压力很大,像是欠了别人,不像接受助学贷款那么坦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