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国家发改委和建设部联合发布《关于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我国将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当煤炭到厂价格变化超过10%后,相应调整热力出厂价格。
《通知》指出,当煤炭到厂价格变化超过10%时,可相应调整热力出厂价格。当煤炭价格上涨时,热源生产企业要自己消化10%到30%的煤价上
涨因素,具体消化比例由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确定。当煤价下降时,按热源生产企业消化上涨因素的同等比例核减热价下调幅度。煤热价格联动以不少于一年为一个联动周期。若周期内煤价变化达到或超过10%后,相应调整热价,如本周期内煤价变动未达到10%,则下一周期累计计算,直到累计变化幅度达到或超过10%,进行热价调整。实施煤热价格联动后,各地政府对热力企业原有的补贴额度原则上不得减少。
热力出厂价格调整后,热力销售价格可相应调整,如上调居民采暖用热价格,应依法召开听证会,并对低收入居民采暖采取适当的保障措施。
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指出,此举是为了逐步理顺煤热价格关系,促进煤炭、热力行业协调发展。他要求各地妥善处理好执行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热力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城乡居民冬季供热采暖。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
将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供热煤炭价格监测系统,计算平均煤价及变化幅度,定期对外发布,作为煤热价格联动的计算依据。
发展改革委、建设部鼓励煤、热双方直接签订长期购销合同,直接向煤炭企业购买煤炭。(记者 刘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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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价分为热力出厂价格、管网输送价格和销售价格。其中,热力出厂价格是指热源生产企业向热力输送企业销售热力的价格;管网输送价格是指热力输送企业输送热力的价格;热力销售价格是指热力输送企业向终端用户销售热力的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