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5日,市民刘女士在位于四方区的某汽车配件城看中了一款价格3.9万元的面包车,并当场交上了1000元订金,双方还商定了新车的有关装潢事项。经销商根据双方商定,给该车装上了中控锁,对车内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造,完成了装潢事项,只等刘某来提车、完成交易。可是几天后,刘女士提车时,发现车前脸有
一块油漆与原漆不一样,怀疑是碰撞所致,便决定不买这辆车了,并要求经销商退还订金。经销商则坚持不予退订金,认为当初原车就如此,是刘女士节外生枝,而且经销商根据约定进行了装潢,会影响二次销售,刘女士应承担经销商的经济损失。一来二去,谁也不肯让步,并有矛盾激化的征兆。四方区洛阳路工商所接到有关电话后,工商人员马上赶到现场,听取双方的意见、调查有关情况。最后,工商人员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指出,经销商缺少告知程序、未事先告知新车的瑕疵,刘女士终于得以拿回了1000元订金。但有关工商人员对此案指出,刘女士属“侥幸”维权。姜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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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工商人员由此案指出:刘女士与经销商尽管是口头约定,仍属有效力的合约,一旦形成合约关系,就要履行各自的义务。此案在对经销商提出警示的同时,也应引起消费者对自身履约行为的注意:如果刘女士在交订金时自己观察不细且提供不出经销商有过错的证据,那么根据之后发现车辆有一点瑕疵就表示退货,这样属单方毁约、须承担一定责任。由此提醒消费者:购货交订金以及与经销商进行口头或书面约定时,一定要慎重,以免造成不必要损失。
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合同只要是双方真实意图的表示,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有下列情况当事人一方才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消合同,如:因重大误解订立的;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受损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如果消费者只从个人喜好出发、随意反悔,那就难以遂愿,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工商人员同时提醒消费者:勿随意反悔
编辑 张伟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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