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湖南临湘市副市长余斌因受贿款济贫,两审都被判缓刑,引发各界激烈争议。据调查,余斌在担任湖南临湘市教育局局长、副市长期间,收受贿赂22.5万元,其中有15.47万元被用于扶贫帮困、社会赞助和公务活动,2004年12月23日,湖南岳阳市君山区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五年。2005年
7月7日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法院的判决引发社会各界思考,有人认为量刑过轻,受贿罪跟怎么使用受贿的款项是两个不同概念;也有人表示,余斌受贿没有自己占有,并不构成受贿罪,和那些有车、有别墅、有情妇的贪官不同,他曾经是铁腕纪委书记,得罪了个别领导。搜狐为此做了访谈,律师认为余斌受贿济贫所以判处较轻(实录)
临湘(湖南岳阳下属的县级市),一个湖南小城因为一个人几乎在一夜间闻名全国。这个人就是余斌,临湘市原副市长。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的终审裁定认为,余斌因受贿9.5万元而犯受贿罪,同时考虑到部分受贿用于公务开支和扶贫捐献,维持对其作出的一审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驳回检方、被告人余斌因一审判决而分别作出的抗诉、上诉。
诉讼笔记
引发“受贿扶贫”争议的诉讼
也许,对于受贿的认定,双方分歧从开始就存在,并为以后的“争议”埋下了伏笔。
2004年10月22日,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余斌犯受贿罪。检方指控,自从2001年4月到2003年上半年,被告余斌在任临湘市教育局局长、临湘市副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钟希金、王建军、李建利、李建波等人贿赂,先后9次共计人民币22.5万元。
针对检察院的指控,余斌提出,他所收受的财物中近15万元已被用于扶贫帮困、社会赞助和公务活动,可不做受贿数额认定。另外,收受钟某现金应为8.5万元而非11.5万元;收受其他人的10万元人民币是接受朋友正常的资助且并未为其谋利,不构成受贿罪。
2004年12月23日,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余斌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没收财产6万元;认定被告人余斌受贿所得9.5万元,以及10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并上缴国库。
然而,对于一审判决,岳阳市君山区检察院提出了抗诉,几乎与此同时,被告人余斌也提出了上诉。
在检方的抗诉书中,检方认为,一审判决中认定余斌受贿金额有误,从而导致量刑不当,即使按照认定的受贿金额,且有自首情节,仅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在适用缓刑上也有错误。
同时,在上诉书中,被告人余斌承认自己私自收受他人财物,但认为只是违反了党纪政纪,并没有违法犯罪,他所收受的财物全部用于了公务活动、扶贫帮困等,主观上没有将其据为己有的意图,所以不构成犯罪,自已更不应该受到刑法处罚。
今年3月10日,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该案。双方争论的焦点,仍然在于被告人余斌是否构成受贿及具体受贿金额。就在双方争论未有结果之际,今年7月7日,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认定余斌犯有受贿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