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待物权观念深入人心
中国新闻名专栏·每周法评
姚辉
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双百”方针近来在立法活动中得到了更为突出的展现,当调控抑制房价、经济适用房分配、物业管理纠纷解决、拆迁补偿、土地承包等这样一些与老百姓切身利益紧密相关的不动
产物权问题正成为公众关注的新闻焦点时,物权法也以向社会全文公布草案、广泛征求意见的方式,展开其与公众的零距离接触。这样的时刻公布草案确实一下就拉近了民众与物权法的距离,也使得这场全民讨论从一开始就备受关注。
物权法是一个国家调整财产关系的基本法律,按照目前的定论,其基本作用在于两个方面:其一,定纷止争,货畅其流。其二,物尽其用,地尽其利。对于这样一部关乎市场经济基本规则的法律的现实和深远意义,怎么形容都不过分。不过很有意思的是,与专业人士的宏大叙事不同,老百姓更习惯于从自己身边的利害关系冲突中去品味这部调整财产关系的基本法律;因此也就不奇怪媒体往往以物业纠纷、拾得遗失物之类日常琐事来解说物权制度与每个人的关联程度。以至于有百姓认为,物权法的最大意义,在于明确了业主与物业公司的责权关系。如此举轻若重的解读,只怕会令专家们啼笑皆非,然而却最真实地反映了物权法在中国的现实状况。
由于历史的原因,中国民法迄今没有正式采用“物权”这一法律用语,也无系统的物权立法,讨论中的物权法草案,以所有权为中心,以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为两翼,内容堪称丰富。草案在沿袭传统的物权法结构体系及诸项原则的同时,坚持了所有权的类型化,强调了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捍卫;在所有权制度里加强了征地、拆迁中的群众利益保护;在用益物权中确定了符合中国国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居住权等各项权利。凡此种种,构建起了中国物权法制的基本框架。
物权法的重要性和本土资源的稀缺,决定了其制订的慎重和艰辛。中国正处在历史的转型期,体制设计、价值观念等都处在较大的变迁之中,人们也因此有理由对物权法提出高标准和严要求。按照学界的共识,转型期的物权立法,应该前瞻性地把握社会跳动的脉搏。换言之,体系之争、概念术语和逻辑结构之类形式的层面固然不容忽视,但立法者和研究者同时应将更多的精力放在具体制度的构建上面。以这样的标准来衡量,草案明显尚需进一步完善。比如,物权变动模式的立法选择以及公示方式等问题,一直是理论界与实务界讨论的热点,而目前草案的相关规定却显得不敷应用,类似的许多疑难,都应当在未来的工作里逐步予以解决和完善。
在问题的另一面,法律固然要“讲述老百姓身边的故事”,但立法乃至司法,却无疑是专门化的行为。在中国这样一个没有深厚法治传统的国家,民众对法律意识甚至概念的陌生,使得法律文本与现实理解的衔接经常呈现脱节,这种尴尬在此次物权法起草中也能看出端倪。比如,立法活动中关于法律用语“脱离生活”的指责一直不绝于耳,受此连带,立法机关在公布的草案里也只好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前面冠以一个“业主的”前缀,以明确其含义。国际通行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概念,从此又有了一个独具中国特色的版本。但是,成功的法律创制绝不是对某时某地某种感性需求的简单响应,更不能单纯为了通俗易懂而世俗化。我们期待经过充分讨论的物权法,能够在立法技术上展示其作为二十一世纪的民事法律所应有的专业性和科学性。
法律的生命在于其适用,立法和司法之间的相互配合,才能促进社会的和谐。因此,在物权法的制订如火如荼之时,我们也应该借此树立起完备的物权观念和物权法意识。让物权乃至权利的观念深入人心,让法治的理念贯彻社会,让法律不再只是成为一项形象工程,这也是物权法草案全民讨论的意义所在。事实上,任何一部法律都不会完备;完备的法律所需要的巨大实施成本,我们现今尚不具备。立法不会一劳永逸地解决所有问题,而法学的任务,是在实践中掌握它的时代。
编辑:林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