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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草案面世的台前幕后 从否定到肯定的历史
青岛新闻网  2005-07-20 15:36:29 法制日报
 

  物权概念从否定到肯定的历史

  渠涛

  在中国现有的民法制度中,最为薄弱的就是物权法的相关制度。

  其原因在于,新中国成立后一直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所有制形式和计划经济的体制,直到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初一直否定物权概念的存在。

  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私人
的所有和私人间的交易被完全否定,自然没有商品的流通,更不允许有私人基于对财产的所有而发生的利益对立存在,因此也就没有承认物权概念的必要。

  改革开放以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得以确立,物作为商品进行交易首先得到了承认,同时其规模和范围不断扩大。改革开放之初的“搞活经济”,其意义就是要率先实现流通领域的活性化。因此,最早出现的民事法律制度也是关于物作为商品流转的经济合同法。

  其后,随着计划经济成分萎缩与市场经济成分扩大,规范流转领域的契约制度也逐步得到完善。其最具代表性的法律就是1999年颁行的统一合同法。伴随着这种变化,随之而来的问题自然是物在流转过程中的权利归属关系需要明确。物作为商品进行交易的规则所需要的是契约制度,而明确物的权利归属的规则所需要的是物权法的相关制度。因此,在契约制度逐步得到完善的过程中,物权立法也随之被提出,于是,物权的概念自然也逐渐在理论界和实践中逐渐被接受和承认。

  如果说,是否承认物作为商品流转是涉及到传统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问题的话,那么,是否承认物的权利自由归属则是涉及到传统社会主义政治体制———所有制的问题。虽然两者都属于形而上的意识形态问题,但后者比前者更为复杂。因此,物权概念真正得以确立以及物权法立法必须解决这个复杂的问题。

  1999年的宪法修改将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界定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由此,有理由认为物权概念在意识形态方面的问题基本上得到了解决。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七年之间六个版本

  渠涛

  物权法起草始于1998年。当时,统一合同法的起草工作已经告一段落,民事立法的重点便转移到了物权法上。物权法的起草同统一合同法一样,最初是以立法机关委托专家学者制定草案的形式开始的。至今为止,有6个草案稿存在:

  第一个面世的物权法草案是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梁慧星研究员领导的物权法起草小组于1999年10月完成,于2000年3月作为学者研究成果公开出版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

  第二个物权法草案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利明教授领导的物权法起草小组于2000年完成,于2001年4月作为学者研究成果公开出版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

  第三个物权法草案是人大常委会法律工作委员会在两个学者草案的基础上完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征求意见稿”)》,该意见稿于2002年1月下发到地方人大和政府行政部门、各大学法学院和研究机关、法院等法律实务部门,开始广泛征求意见。

  修订稿和委员长会议审议稿分别成就于2004年8月和10月,均为在有限范围内发放的专家讨论会上用的草案稿。后者作为提交审议的草案又称“委员长会议审议稿”。从这两个草案稿中可以看到人大法工委为物权法所做的工作以及物权法立法本身的进展。

  值得一提的是,在“征求意见稿”与修订稿之间,还有一个是2002年12月23日经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中的物权编。据说,当时的计划是,物权法“征求意见稿”于2002年进入立法审议的程序,于2003年在人大会上通过。但是,此间因为中国加入了WTO等原因,时任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的李鹏指示加快民法典立法进程,并具体要求于2002年内完成民法典草案,在九届人大五次会议上审议一次。根据这个指示,学者和立法机关停止了物权法草案的修改和审议工作,转而开始民法典的起草,并于2002年12月按指示完成草案,提交人大常委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审议,这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但该草案物权编除极个别内容外,与“征求意见稿”基本相同。

  该民法典的草案公布后,在法律界的评价比较复杂,赞同与批判同时存在,但法学界和全社会总的愿望则是期望中国的民法典在此后继续得到审议并尽快出台。然而,民法典的立法进程并没有像人们期待的那样顺利,2004年人大换届后,再没有看到关于民法典整体立法的具体日程表,而是听到了在适当时候安排民法草案物权编审议的计划。正是根据这个计划才有了上述2004年的两个草案。根据2004年1月拟就的“委员长会议审议稿”后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修改说明》介绍:“不少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有关方面认为,民法涉及面广、内容复杂,一并研究修改历时较长,以分编审议通过为宜,当前应抓紧制定物权法。”

  起草物权法花了多少钱

  韩莹

  民法典的编纂是一个“奢侈”的事业。厦门大学徐国栋教授举例说,1806年美国路易斯安那州在制定民法时,按每年800美元、连续5年向两位民法典起草者支付报酬。拿破仑在1803年把该州卖给美国时只合2美分一英亩,8000美元几乎可以买好几个县!这个法典的编纂和制定用了150多年,成为该州的骄傲与其独特文化传统的最实质代表。瑞士伯尔尼政府为方便民法典的起草者胡贝尔,给他在伯尔尼大学安排了一个瑞士民法的教席,又于1902年将他选为国民议会的代表,使他可以方便地在国民议会前为其民法典草案作出说明。比较于美国的路易斯安那,瑞士给予民法典起草者的待遇主要是精神上的。中国的清王朝与日本政府在制定民法时,也向外国专家支付了高额报酬。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梁慧星记录了中国民法典的起草过程。2002年1月1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召开民法典起草工作会议,应邀出席会议的专家学者有王家福、梁慧星、郑成思、王利明、巫昌桢、魏耀荣、肖旬、唐德华、奚晓明、李凡、王学政等。最后由法工委副主任胡康生决定学者们的起草分工,民法室负责后勤保障,开会、资料、打印、会议安排等。3月底交稿(条文)。但未提到报酬。

  物权法部分由梁慧星与王利明两个人各自领衔一个课题组分别起草,其他高校也成立过民间的类似课题组,课题一般会有经费。由于经费并未公布,外界很难知道中国起草民法典(包括物权法)花了多少钱。但根据国家对社科类课题研究一般不会投入太高的实际,估计国家对学者们起草法案即使给付报酬,也不会太高。

  而事实上,学者们起草民事立法草案也是需要成本的,绝非坐下写上几个字那么简单。他们要付出牺牲正常工作获得报酬的成本,要查找资料,翻译各语种资料,甚至还要到处调研,这些都需要成本。或许报酬拿的不多,但对民族的贡献也可使学者们聊以自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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