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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草案面世的台前幕后 从否定到肯定的历史
青岛新闻网  2005-07-20 15:36:29 法制日报
 

  征收征用造成 损失应予赔偿

  刘俊海

  第六十八条:国家保护私人的所有权。禁止以拆迁、征收等名义非法改变私人财产的权属关系。

  拆迁、征收私人的不动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没有国家规定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并保证被拆迁人、被征收人得到妥善安置。

  违法拆迁、征收,造成私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议物权法明确征收、征用财产时的实际损失赔偿原则,在适用实际损失赔偿原则的过程中,应当引入价格评估程序。

  私有房屋拆迁时的补偿标准是当前实践中的一个老大难问题。

  鉴于征收征用者与被征收征用者相比在经济实力上往往处于优势地位,同时我国的国民经济发展水平稳步提高,为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当政府征收、征用公民的私人财产时,应当贯彻实际损失赔偿的原则。实际上,即使公民获得了实际损失赔偿,被征收征用者仍然为公共利益之实现作出了贡献,其意思自治和物权行使的空间已经受到了限制。因此,对于获得实际损失赔偿的公民,在道义上仍应予以褒奖。换言之,既然政府已经征收征用他人财产了,已经给他人的生活和安宁造成了侵扰,就不应让其在财产上遭受第二重损失。被征收征用者有多少实际损失,征收征用者就应赔偿多少,这不仅使得被征收征用者心有所安,而且有助于预防政府和大企业滥用“公共利益”原则,可谓一举双得。

  笔者认为,在适用实际损失赔偿原则的过程中,应当引入价格评估程序,而且评估机构必须是利益受损当事人和政府共同指定的机构。如果双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应由法院指定评估机构。如果评估有误,评估机构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建议物权法有必要对征收、征用制度作出较为详尽的规定;如何避免地方政府超越权限实施征收、征用,应当予以考虑,建议在物权法中设立越权征收、征用的民事赔偿责任,以规范政府行为。

  苏号朋

  与现行法律相比,物权法大大扩张了征收、征用制度的适用范围,不仅土地,而且其他不动产以及动产均可成为征收、征用的对象。在这样的制度设计下,物权法更有必要对征收、征用制度作出较为详尽的规定。遗憾的是,物权法关于该制度的规定只有两条:第四十九条和第六十八条。目前的规定存在的缺陷及改进方案如下:第一,未明确“公共利益”的范围。征收、征用要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但公共利益包括哪些内容,应当作出明确界定,以避免以后地方政府滥用这一制度;第二,如何避免地方政府超越权限实施征收、征用,应当予以考虑。目前,不少地方政府超越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越权征地,既违反了国家的土地政策,也损害了当地农民的利益。为了防止此类事件的发生,本人建议在物权法中设立越权征收、征用的民事赔偿责任,以规范政府行为;第三,如何保证被征收人或被拆迁人得到妥善安置。草案仅规定了“保证被拆迁人、被征收人得到妥善安置”,但并未规定具体内容。为了确保这一措施落到实处,建立增加“妥善安置”的内容,如技能培训、就地就业安置等。

  拾得人应享有 报酬请求权

  刘岸

  草案第一百一十七条: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遗失物的保管费等必要费用。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向拾得人支付报酬。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遗失物的保管费等必要费用和报酬。

  建议设立拾得人报酬请求权。用传统美德为由否定拾得人报酬请求权即是用法律去推行某种道德原则,该种思路立足点是对道德的维护而不是失主利益的有效保障,以失主的利益为代价去维护某种道德原则违背了私法的基本价值。

  拾得人报酬请求权问题在我国民法典的起草过程中争论一直很大,梁彗星教授主持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按照各国惯例提出了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许多反对意见认为,该报酬请求权与中华民族拾金不昧的传统美德相悖,物权法草案一百一十七条采纳了反对意见,否定了拾得人报酬请求权。

  在有拾金不昧传统美德的我国,拾得遗失物不归还失主的现象仍时有发生,并且在“道德滑坡”的大环境下拾金有昧现象可能比例还不小。

  既然在传统美德下仍然有为数不少的拾金有昧现象存在,使得众多失主的所有权得不到传统美德和既有法律的有效救济,那么就有必要采用新的法律规则来有效救济失主的权利。

  在现实社会中,道德感极强的人毕竟是少数,法律规则的制定,应当主要以大多数人实际的道德水准为基点。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第二款对拾得遗失物应归还失主的规定,即意味着单一的拾金不昧的传统美德已无法有效地调整拾得人的行为,需要用法律的强制手段来予以调整。

  以传统美德为由否定拾得人报酬请求权即是用法律去推行某种道德原则,该种思路立足点是对道德的维护而不是失主利益的有效保障,以失主的利益为代价去维护某种道德原则违背了私法的基本价值。

  现阶段我国道德失范、道德滑坡有其深刻的社会转型(包括制度转型、观念转型)因素方面的原因,旧有的道德或逐渐失效,或需要重新证立自己;而制止道德滑坡的重任显然是拾得人报酬请求权所无力承担的。况且,拾金不昧并非是我国独有的传统美德,民法典里规定了拾得人报酬请求权的德国、瑞士等国并非就没有拾金不昧的传统美德,该规定实行后该国也并非就道德滑坡了。再者,拾得人报酬请求权的规定,也并不妨碍部分拾得人发扬拾金不昧的传统美德。权利与义务的一个重要不同点就在于它对于主体来说是选择性的,即主体可以选择行使,也可以选择不行使,而不是必须行使。拾得人放弃对该权利的行使便是传统美德的一种彰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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