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因身份证丢失,去派出所办理,告知如果着急用,可以交加急费,这样可以很快拿到新办理的身份证。前天看《大连日报》说,一个朋友因车牌丢失,因等急用,也是通过交了加急费才提前拿到了车牌。说是加急,也没有用什么特别的设备,也就是比较顺利拿到车牌而已。后来发现,许多“办证”部门都有收取“加急费”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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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理说,国家行政机关为老百姓办事,高效、快捷、便民等等,乃是题中应有之意,也是国家大力推进人事机构改革追求的一个重要目标。只要交了钱,事情就可以办理快一点,反过来,也可以说,即使不交钱,假如这些部门想办理的话,也可以办好。既然想办就可以很快办理好,那么为什么一定要收了钱就才能够实现“高效快捷”的目标呢?这与当前国家一直要求提高工作效率是否有点相悖呢?
由“加急费”我想到了我们国家经常出现的“特事特办”这个问题,在日常生活里,由于有许多突然意外的事情,需要紧急办理,此时,这种事情如果引起有关领导的高度重视,就会下一个“特事特办”的指示或是批一个“特事特办”的条子,下边见到批示或是条子就会立刻办理,当然这个时候往往是不收什么“加急费”的。由于这种免费的“特事特办”精神高度体现了党和国家“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体现出了“急人民之所急”的优良作风,因此深受老百姓的感激和拥护。于是,我们也因此能够经常从媒体上看到类似这样的正面宣传报道。
由拿了“加急费”就可以提前办好事情,再到有了批示就会有免费的受广大老百姓拥护的“特事特办”,这一切无不说明事情本来就可以在一个尽快尽短的时间范围内办好的。党的“三个代表”思想要求我们的干部无论办什么事情,都要力争做到“急人民之所急,想人民之所想”。可是为什么这“急”和“想”有的时候非要一定通过“加急费”来体现出来呢?
“加急费”因为一个“急”字,同时在加上当事人着急的心情,尽管交“加急费”是一笔额外的费用,但是往往也无话可说。有些部门收取“加急费”看似合理,实则于理不通,那么是否合法呢?我们国家到现在为止,还没有一部法律说,国家机关在办理某种的事情,如果当事人提出加急办理,可以收取当事人一笔“加急费用”。既然如此,那么收取“加急费”为什么在我们有些部门“名正言顺”呢?我想这和一些相关部门的“内部规定”有很大关系。有人说,目前在我国开展违宪审查,意义重大。我想,假如真的来一次违宪审查的话,那将会有多少“内部规定”是不符合法律精神和时代要求的呢?不是已经有许多一直“合理存在”的“内部规定”被取消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