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讯(记者孟梅)
生猪屠宰监察大队本是按法规罚没注水猪肉,谁知竟被注水者倒打一耙。上周四,给猪肉注水的陈志兵以郫县贸粮局生猪屠宰监察大队越权执法为由,将执法者郫县贸粮局告上了法庭。据悉,注水户将执法者告上法庭在全国还是首例。
纳闷
屠宰监察大队
收到传票
上周四下午,郫县贸粮局突然接到郫县法院的一纸传票,传票上写明:郫县合作镇顺乡村六组的陈志兵因不服郫县贸粮局的行政处罚,将执法者郫县贸粮局告上法庭,传票要求郫县贸粮局10日内举证,提出答辩状,说明具体处罚依据。郫县法院决定于近期开庭审理此案。作为执法者会被注水者告上法庭,“难道我们按《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执法也错了?”在生猪执法部门干了近10年、郫县生猪屠宰监察大队队长薛万成很是纳闷。
回放
现场挡获十数头注水猪
据薛万成介绍,今年7月29日,郫县贸粮局生猪屠宰监察大队接到线报,在郫县德园镇平城村有人给猪肉注水。在经过十多天的调查取证后,8月5日晚11点,郫县贸粮局生猪屠宰监察大队联合成都市生猪屠宰监察大队、郫县公安局对德园镇平城村周边地区进行突查,当场挡获陈志兵正在给生猪注水。其中十几头猪已经注水完毕,另外尚有大量生猪等待注水,联合执法大队当即按照国务院颁发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行政处罚法》第8条第23款,没收了现场的94头生猪,并处以2倍罚款,并当场开出了《处罚书》。按照当时陈志兵提供的报价单,94头生猪的总价为67000元,因此联合执法大队开出的罚单金额为134000元。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定点屠宰厂(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屠宰活动,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定点屠宰厂(场)资格。市场销售的生猪产品是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卫生行政、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对负有责任的生产者、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交锋:合法执法?越权执法?
执法者:
郫县生猪屠宰监察大队队长薛万成:“在整个执法过程中,我们都是按照正常程序进行的执法,对没收的生猪也按规定填写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我们的执法是合法的。”
成都市生猪屠宰监察大队队长肖正良:执法程序和执法手段都是经得起调查的。
注水者:
陈志兵:“我只是注水,并未交易,他们无权将我的猪没收!”
他承认当时他是给十几头猪注了水。但他认为,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18条规定,屠宰监察大队只能对屠宰场内的以交易为目的注水猪进行处罚。他并不是在定点的屠宰场给生猪注水,而且也没有把注水猪卖给屠宰场,贸粮局没有道理把94头猪全部没收。
原告律师:
陈志兵的代理人、成都守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倪元新:“法律和道德是两回事,虽然屠宰大队执法初衷是正确的,但从司法的角度来说,他的处理程序是违法的。”
一,郫县贸粮局生猪屠宰监察大队在执法程序上涉嫌违法。因为根据屠宰监察大队的执法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规定屠宰监察大队只能对屠宰场内的注水猪进行罚没,陈志兵虽然对猪注水但并不是在定点的屠宰场内进行注水,而且他是贩卖者而不是屠宰者,所以屠宰大队对陈志兵的处罚是不成立的。
二,在处罚程序上是不合法的。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应该提前三天进行听证,而生猪屠宰监察大队对陈志兵的处罚,是当天检查,当天处罚,根本没有提前进行听证,“执法人员挡获的注水猪只有十几头,却把94头猪全部罚没,这样的处理也缺乏法律依据。”
评说:违法行为难逃处罚
四川刘范杨张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何驯龙律师:《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给生猪屠宰监察大队授权的执法区域的确只在屠宰场内,对于场外注水该怎么处罚的确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这说明《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在条例的制定上存在漏洞。
何律师认为,生猪屠宰监察大队的执法是保护人民利益的,是正确的,虽然陈志兵未在屠宰场内对猪注水,但他的行为有延伸性,因为最终他注了水的猪肉是要拿到市场去卖的,他的行为依然是违法的。
对于如何管理场外注水,何律师建议,生猪屠宰监察大队可以移交给工商部门来执法,因为工商部门同样有管理市场的权力和义务。对金额超过5万元的注水猪,公安机关也能介入处理,严格地说在执法程序上,并不能因为《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没有规定而放弃执法,而是应找到更合理的执法手段。
这场官司究竟会发展到什么程度?郫县贸粮局是否会因为执法不当而败诉?本报将继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