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新华社一条消息称:“山西省日前出台有关规定,机关公务员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职工,今后可以离职带薪到民企工作。”消息的来源是山西省委、省政府于今年5月20日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决定》在第五部分“创新人才机制”中规定,鼓励社会
优秀人才进入非公有制企业———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经批准自愿离职到非公有制企业工作的,3年内原单位发给基本工资。3年期满,继续留在非公有制企业的,按规定办理辞职手续,人事档案和组织关系转入人才交流中心管理;要求回原单位工作的,由原单位安排工作。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离岗创办科技企业或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保留人事关系5年。
《决定》颁布两个多月来,在省内外反响不一。叫好的人士认为,上述政策为山西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欲投身民营经济的工作人员系上了“安全带”,表明人才的民企、国企身份界限正在被打破。民企的人才管理开始纳入到全省人才资源的整体规划中,民企吸引、使用人才的政策环境更加宽松。
反对的声音也很强烈:《决定》貌似打破“公私”界限,实际上却强化了人才的身份色彩。“如果真的是人才平等,那么你把民企的人才流动到政府机关去试试!”“事实上,双向平等的流动才是最具活力与效率的人才流动,任何带强制性、倡导性的单向流动,都或多或少地表明这种流动具有不平等性。”
太原市也正在制定类似的关于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规定。饶有意味的是,记者在向太原市人事局法规处了解情况时,对方称:没有规定公务员可以带薪离职。法规处一位工作人员向记者解释,太原市酝酿这一文件实际上比省里早,起初也确实写进了这一条,但后来考虑到人事部在这方面有禁止性规定,就把这条删掉了,只是规定了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到民营企业兼职。
山西省这一为公务员去民企工作又系“安全带”,又备“救生圈”的“双保险”政策颁布两个月来却应者寥寥———太原市民营经济发展局的一位同志说,没听说真的有人带薪到民企工作,建议记者到人事局询问。而太原市人事局答复说,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人来办过这方面的手续。
山西省人才交流中心的一位同志说,问题的关键不在于“薪”而在于“岗”,公务员离职后,其职级、岗位还要不要为他保留?如果留着,显然会影响机关的办公效率;如果不留,3年后他想回来,你又让他上哪里去?而公务员对此最大的担心仍是怕“鸡飞蛋打”。一位明确表示“不会去民企工作”的机关工作人员说:“我现在的单位是一个萝卜一个坑,去民企干3年,干好了不说,如果弄砸了想回来,这边的‘坑’也没有了。”
有人认为,公务员带薪下海,实际上就是“官商”。一面在民企发财,一面在政府领薪,如果这公务员再有点权力的话,利用自己的职权“名正言顺”地为自己赚钱,这岂不是权力寻租、权力腐败!?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最需要的是保障每个投资者在市场中享有平等的竞争地位。公务员“带薪下海”,原有的行政关系网、官场人情链、政府内部信息等,都会成为他们的特殊优势,会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记者注意到,与此做法相反,近来一些地方正在校正、清理“官商”现象,比如四川清理出423名“官商”,废除了25个有关的文件和规定;重庆市清理出1052名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的行为;安徽省也明文制止“红顶商人”现象。如此看来,山西省公务员“带薪到民企”之路究竟能走多远,不能不画一个大大的问号。(工人日报记者
关明 本报记者 刘建林)
编辑 张伟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