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怀柔区消协日前规定,所有餐馆禁止拒绝顾客“自带酒水”,并禁止借此收取“开瓶费”。规定一出,消费者欢欣鼓舞,但北京市更多餐馆等场所仍在坚守这一“行规”。
■专家:消费者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律师:对消费者不公平的条款应该废止
日前,北京怀柔区消费者协会宣
布,怀柔区所有的饭店将不再设“谢绝自带酒水”告示牌,饭店也不再允许收开瓶费。此规定再次将餐饮业的这个行规是否合法的问题摆到了消费者面前。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目前,京城仍有很多餐馆拒绝顾客自带酒水,并要收取开瓶费。对此,法律界人士认为,这是典型的霸王条款,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顾客遭遇
自带酒水餐馆里被拒
昨天,李先生向记者讲述了他的一次遭遇。几天前,他的一位老同学来北京游玩,他拿出从法国带回的储藏多年的葡萄酒,和同学来到附近一家湘菜馆吃饭。席间,李先生刚准备打开酒瓶,服务生就走过来称,餐馆规定顾客不能自带酒水,并拿出了酒水单说,他们有很多酒水可以供顾客选择。李先生坚持要喝自带的酒,服务员在请示经理后表示要收取20%的开瓶费。但因为服务生不知道收多少钱合适,最后,李先生只好在餐馆里选了一款葡萄酒,自带的酒又拎了回去。
李先生很奇怪,选择什么酒水助兴是顾客的自由,饭店为什么要横加干涉呢?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有类似规定的餐馆还不少。不仅如此,一些娱乐场所,如保龄球馆甚至体育馆也禁止人们自带饮料进场。昨天下午,记者以订餐者的身份向京城数家较有名气的餐馆询问可否自带酒水,对方都予以否定,并称如自己携带,要收取15%或20%的开瓶费,最普通的长城干红要收10元。面对记者的质疑,服务员大多没有作解释,只称其他饭馆也是这样规定的。
餐馆说法
三大理由支撑“行规”
餐馆为何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以及为何收取开瓶费?某餐馆一位王经理说,这是出于商家经营的需要,是餐饮界普遍遵循的“行规”,而且大多数消费者也能接受。她解释说,最主要的一个原因是酒水的利润比较大,一般占餐馆总利润的三分之一。比如,一瓶啤酒在超市只卖几元钱,到了餐馆能卖到10元甚至更多;一瓶五粮液酒在超市的售价为200多元,到了餐馆能卖到400多元,酒水进餐馆后价格都翻了一倍,餐馆进行批发则价钱更便宜。此外,餐馆在交营业税的时候已经包括了酒水方面的税,如果允许顾客自带酒水,他们就白白损失了这笔税款。再者,她提出,餐馆无法保障顾客自带酒水的质量,“假如顾客喝了自带的假酒,推卸责任给餐馆怎么办呢?”
专家观点
该“行规”属于霸王条款
法律界专家认为,一些餐饮企业对顾客自带酒水加收“开瓶费”或者变相收取“开瓶费”的方式不可取,这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
北京市律协消费者权益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邱宝昌认为,是否自带酒水、带什么酒水是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不得进行限制。根据《消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由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餐馆禁带酒水的行为使得消费者选择消费的权利受到了限制,违反了公平交易权,属侵权行为。
对于一些商家将禁带酒水写进酒水单里,邱律师说,《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禁带酒水这个行规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免除商家自己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因此是无效条款。”
此外,以禁带酒水这个“行规”来收取开瓶费也是典型的霸王条款。餐饮协会为保护该行业制定这样的规则,但这只对会员餐馆有效,而作为第三人的普通消费者是不受约束的。
邱律师说,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等对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不能干涉,但如果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对消费者不公平的条款则应该废止。不过,公平交易最终还需要依靠法律来保障。对于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消费者应该积极地投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应积极查处。(记者
颜斐)
编辑 张伟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