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自1995年9月1日实施以来,我国仲裁事业得到了迅猛发展,截至2003年,全国仲裁机构已达170多个,受理案件超过8万余件,争
议金额1500多亿元。几年来,各级人民法院在依法行使对仲裁案件的监督、支持仲裁事业发展等方面作出了积极贡献。但随着仲裁事业的发展和审判工作的加强,各地在依法行使监督和支持职责时出现了司法标准不统一等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在充分调研和研讨的基础上,完成了上述征求意见稿。 该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分为仲裁协议的效力、保全与调取证据、仲裁裁决的撤销、仲裁裁决的执行和其他规定等五部分,共二十七条,是以仲裁法、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为立法依据,在认真总结人民法院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起草完成的。它的制定和正式实施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仲裁程序,保障和方便人民群众行使诉讼权利,为人民法院审判涉及仲裁案件提供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和程序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就该司法解释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有关该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的详细内容可登录青岛仲裁网(www.qdac.org)查看,有关意见或建议可以寄送最高人民法院(地址: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邮编:100745),也可以直接登录中国法院网发表意见。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为今年8月22日。征求意见结束后,最高人民法院将根据各方的合理意见,认真修改,及时发布。本报记者本报通讯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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