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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未取得所有权的房屋如何处理
青岛新闻网  2004-08-03 04:2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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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一位妇女到琴岛律师所咨询谈到,她和丈夫结婚已经5年,她丈夫单位分了一套房子,夫妇二人交了一部分购房款。但是因为种种原因,房产证却一直没有办下来。她想了解的是:如果现在夫妇二人离婚,对这处房产是否可以分割?

    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封朝霞、王欣对此解
析:我国《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这样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上述规定的房屋取得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上述规定,在离婚时,夫妻双方对争议的房屋均不享有所有权的情况下,根本就无权对房屋所有权的归属以及分割问题提出请求。当然,夫妻双方可以就房屋的居住、使用以及以后房屋所有权的取得、归属协商解决,如果不能达成一致,可以诉至法院。同样,对于已经取得部分所有权的房屋,夫妻双方处置房产协商不成的,也可就该房屋的居住和使用诉至法院。

    如果离婚后且已对房屋的居住、使用纠纷处理完毕,夫妻一方可根据法律规定,交清全部购房款并办理完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后,从而取得房屋所有权;或者根据国务院住房改革政策,以标准价购买福利性公有住房的,在将标准价与成本价或者市场价之间的差价补足后,即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双方就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和分割无法协商一致,而又发生争议时,任何一方可以单独就房屋所有权问题另行向法院起诉,而不受前一诉讼已经终结的影响。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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